之前晚上開車遇到寶,在多輛汽車連貫行駛的狀態下,
遠光燈恆開,造成許多駕駛人的不滿與不悅,紛紛讓車,
於是寶從車隊後面慢慢晉級到了我的正後方。
之後我們進入了明亮的隧道,遇到紅燈停車,
後後方駕駛下車和我後方的寶表達不滿,然後寶就關遠光燈了。
全程被我的後方行車紀錄器清楚錄下並檢舉,今天得到的回覆如下: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違規態樣不宜以逕行舉發方式製單,
該類違規態樣應以員警現場攔停判定是否違規較為適切,
故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我去查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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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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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的沒有說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以事後舉發...
以後遇到亂開遠光燈、霧燈的寶,是不是真的沒轍了?
即使承辦員警不知情開了單,如果寶知道有這法條的話,
應該還是可以去申訴、撤銷罰單!
我這樣解讀,有錯嗎?還是有其他罰則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