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晚安,想請教一些疑問..
今日家人開車在路口與汽車發生事故,我方只保一般強制險
因此沒辦法用"全部交給保險處理"來結束這回合orz..
家人在雙線道直行,經十字路口,被一台自未劃線小路出來的汽車撞
警察做筆錄時提到,該路口我方是閃黃燈,對方是閃紅燈
以及閃紅燈那方到路口應該停止,讓閃黃燈那端的車輛先過
修車廠的人說就算沒錯也要賠對方3成損失
家人覺得”要是"沒錯卻仍須賠償的規定有點難以接受
(補充..
這邊只是針對修車廠說的"要是沒錯還要37分"這句話不太能接受
並不是說我們已經覺得我方完全沒有過失若是我的敘述有誤導那我很抱歉m_ _m
於是我才會想找找關於37分的依據)
於是我google想找賠償”3-7比例分”的依據,沒找到明確說明
想請教前輩,家人是否會被要求賠償3成?
做完功課感覺是雙方有錯才需要依照比例賠償
家人的狀況是否有我們沒發現的過失呢?
(補充-家人筆錄寫剛出巷口不遠,時速不到50, 警察未詢問當下是否減速, 我問家人是否
減速還沒得到回覆, 不過不是靜止便難免有肇責的部分我們有作好心裡準備了QQ)
問家人做筆錄的情形,警察電腦打完就叫雙方簽名,沒有給他們看內容
只解釋:簽名只是表示你們有發生這件事故
筆錄內容不是應該要本人確認無誤才能簽名的嗎?
不然怎麼知道內容是否與事實有出入呀..
還好雙方駕駛皆無礙,家裡也勉強擠另一台車給家人代步
不然要等對方保險公司委託修車廠來估價,不曉得會不會拖很久
先謝謝看完的人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