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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2019-06-02 15:18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
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
」,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去年7月10日傍晚5點半行經國道1號南向165公里處,因「行駛高速公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遭國道警方開單,她主張,該處
同一地點已有固定式超速測速照相,又有警車移動式低速測速照相,依正常控制油門方式
,實在無法持續維持車速時速110公里。
張女也指出,當時車流量大,車輛壅塞才採放慢車速,蒐集一個月以上平日傍晚該路段車
速資料,都顯示低於時速99公里。
但台中監理所調查當時用路通報並沒有路面不良情形,觀看違規採證錄影資料張女車輛在
內側車道中行速緩慢,且為後行車輛利用外側車道超越,仍認定違規。
張女不服被罰提行政訴訟,彰化地院且勘驗相片,張女被拍照的地點就在國道4號高架橋
之前,她前方車輛減速下她也跟著減速而被拍照,當時前方車輛被雷射測速儀拍到時,照
片顯示行時速同樣也是99公里,顯然該路段內側車道當時無法保持以最高速限時速110公
里行駛,法官認為,要維持最高速限行駛強人所難,法官認為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不
應處罰,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當下是烏龜車佔內線道 跟一個月當地的平均車速有什麼關連??
烏龜車被開單應該是前方沒車 不然就是警察採證有問題
文中說前方有車 不知是距離多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