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什麼車位不讓停機車呀?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19 00:04:08
※ 引述《Sturmvogel (Schwalbe)》之銘言:
: → ghjkl5566: 沒唷,已經有車位可停機車判例了,該案管委會敗訴 03/18 19:04
: → ghjkl5566: https://bit.ly/2TeYauT 像這個 03/18 19:18
沒啥.....
這個案子一審是住戶勝 (對...你引的這個)
參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099 年 訴 字 002443 號判決
但是 高院北分院二審
" 住戶敗訴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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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上,33
【裁判日期】 1000426
【裁判案由】 撤銷管委會規約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上訴 人 羅魏楚櫻
訴訟代理人 羅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委會規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坐落新北市○○區○○
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
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及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
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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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看不懂的判決主文,大概說明一下...
一審告兩樣: 1.規約無效(住戶勝訴),並且要討租金(住戶敗訴)
2.我的車位我想停啥就啥(住戶這個勝訴)
二審判決是: 1.規約成立有瑕疵,無效(管委會這個敗訴)
2.車位不是你想停啥就停啥,是建築法規明文規定的,
跟住戶大會的規約有效無效?沒啥太大關聯
(管委會這個勝訴)
所以各有勝敗,因此裁判費用 一人出一半.
作者: qq441122 (路過的鄉民)   2019-03-19 00:07:00
哈哈哈,居然有判決書,好酷唷ww
作者: ghjkl5566 (56不能王)   2019-03-19 00:18:00
喔喔,謝謝
作者: LeeAnAn (李安安))   2019-03-19 00:35:00
推正確的判決結果再推用正確的判決打臉沒錯,要完整的結果,不能只是斷章取義
作者: ghjkl5566 (56不能王)   2019-03-19 03:53:00
安公子可是我的鐵粉啊,亦步亦趨的跟在我的屁股後面
作者: youareshit (You Are Shit)   2019-03-19 08:06:00
汽車格用來停機車的,快來噓恐龍法官啊 XD
作者: LeeAnAn (李安安))   2019-03-19 10:41:00
ghj想斷章取義誤導,被吐槽就說人跟在屁股後,難怪只能躲在AMAX外面偷看,因為永遠不敢面對現實
作者: trickart (我小魔啦)   2019-03-19 13:22:00
某人被打臉打到好腫X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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