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解惑一下
日前與出租車擦撞 主要是我追撞人家
對方A是在小型的租車公司租了這輛代步車
因為我有保丙式及第三方責任險 財損
車損的部分保險公司已有賠償對方
但對方要求負擔無法營業的損失
目前是向我們求償 他租另外一輛車給A代步的天數所算出的出租費用
但以我們的認知 我們責任需要賠償的不是因為維修期間造成該車無法出租營業的費用嗎
?
是否我應該是向對方要維修期間的天數換算成租金,這樣比較合理?
第一產保 的第三方財損不包含 營業損失?
不曉得各位鄉民有沒有類似的經驗可以分享一下
感恩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