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輛sienta違規行駛公車道

作者: jerrysuper (super)   2019-03-07 20:22:4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引述《hahaccc32 (低能兒)》之銘言:
: 剛剛下公車從公車道要過復興北路圓環的馬路,結果一輛toyota走公車道還超速,濺起一
: 大片水花。
: 全身都被潑濕,晚上還得上課,請問這樣能請警察調監視器舉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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