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檢舉項目

作者: ifromtaiwan ( )   2019-01-13 20:20:55
第一個逼車不用想了
因為他有確實在變換車道"前"打方向燈
第二個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機會不大
因為人家在變換車道前就打方向燈了
然後你在他打方燈後反而加速
所以對方如果調你的影片
可以說他都依規定在變換車道前打方向燈了
你還繼續加速,是你未保持安全距離
PS。
時速90應該保持45M以上之安全車距
依地面標線,你與前車之車距應該20M左右
行車隨時保持安全距離,多禮讓
才是平安回家唯一的路,共勉之。
※ 引述《puma510285 (沁楓)》之銘言:
: 如提 上影片
: https://youtu.be/q_wxbW2ri3w
: 剛剛北上在仁德系統附近
: 請問這個用惡意逼車可以成立嗎?
: 還是只能用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作者: berryc (so)   2019-01-13 23:20:00
車距剩20還插進來不是白目是什麼?讓他可以、但記得對付這垃圾一定要檢舉,不然就是助紂為虐
作者: NEWinx (yoyo)   2019-01-14 00:31:00
檢舉人為何要去開庭?成不成案是承辦員警決定,又不是檢舉人有變造事證才要找檢舉人吧,還是你有案例可以share?你也被警告過啊,但討論檢舉跟被水桶的關聯在?無法理性討論就轉移話題?那你轉移話題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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