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超跑條款?未必是好事!

作者: airforce1101 (我不宅)   2018-12-28 15:59:19
[本文轉載自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
【超跑條款?未必是好事!】
上周孝子撞超跑,不只撞出了一堆善心人士要幫還錢,還撞出了「超跑條款」這種念頭,
說「非故意肇事」要降低賠償額。
嗯…老實說我並不喜歡。理由我說給你聽。
民法有一條比超跑條款還好用
民法第218條規定,只要你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當你不幸需要負擔鉅
額賠償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讓你不至因背債無法維生。
這條規定不限於車禍,只要你「非刻意」造成損害,就有機會降低賠償額。因此,你可以
說是「豪宅條款」、「珠寶條款」、「名牌包、名牌手錶條款」都行,現存的這條規定的
使用方式與超跑條款類似,使用空間又比較大,能保護更多款的「孝子」,如果你知道民
法有這條規定,會不會覺得超跑條款有些多餘呢?
新增超跑條款,不見得對孝子有利
第一個理由是,超跑條款的上限到底要設多少呢?
有賠得起100萬的孝子,也有1萬都賠不起的孝子。同樣都是孝,要怎麼去劃定界線來區分
賠得起、賠不起?
第二個理由是,誰說超跑才會有高額賠償?
舉例來說,105年有個駕駛不慎撞上一台「公路救濟車」,因為毀損嚴重,賠償貴過,最
後判決賠償整新車的價額90萬。
(參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57號)
105年在雲林則是有個人撞壞了公司的租賃「賓士車」,同樣因毀損嚴重,最終被保險公
司求償310萬元作為更換新車的費用。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61號)
300萬的賓士車說真的不是超跑,90萬的公路救濟車更與超跑沾不上邊,如果有個孝子撞
到的話,因為不是超跑,這些孝子都用不上超跑條款。
第三個理由是,最高額的賠償不是車損,而是人傷
在106年間的車禍判決中,有將近23筆賠償額超過300萬的車禍賠償案件,但真正與名車賠
償沾上邊的只有1件(上面提到的雲林案),其他22件的高額賠償,幾乎都是「工作能力
喪失」與「精神賠償」將賠償金額拉高,與車子多貴無關。
不管是超跑、普跑還是救濟車,車禍造成人體傷亡就是會產生工作能力喪失與慰撫金的賠
償問題。「超跑條款」看起來只能影響到少數高額車損的案件,並不能影響絕大多數的高
額精神、工作能力賠償車禍案。從這點來看,「超跑條款」的正當性似乎就沒有了。
超跑條款可以畫下一道界線,但這道界線能保護到多少孝子、到底能不能保障到孝子?我
覺得沒有太大的效益,這也是為什麼我不喜歡的原因。
真的要修,不如去修民法218
有些人覺得民法218不夠用、不好用,或是基於「不信任司法」而放棄這條的存在。這我
同意,但既然如此,真正的修法目標應該是這一條規定才對。
舉例來說,民法第218條只有寫「影響生計」,但怎樣叫生計,其實並不明確。實務上有
的法官是看年收入、低收入戶證明或家中親屬有無疾病資料(參考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但也有不少法官用「舉證不足」來推翻被告的降低請
求。
或許,把這個「生計」用薪資、年收入、財產總額、報稅資料來具體化,會讓法官更好操
作,也能讓被告更能預期自己到底要提出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窮到什麼地步,就可以減輕
自己的責任。
即便不修法,透過法律的參照解釋(例如參考民法第1118條對「扶養義務」減輕的「不能
維持生活」概念),也能用既有的制度來達到同樣的減輕效果。
實務上有一個減輕的案例,某勞工替雇主開車工作,某天不幸出車禍把車撞壞,被雇主求
償35萬。法官在審判中發現,原告年收入也不過38萬,要他負擔這筆費用強人所難,最後
用民法第218條減輕至20萬元,等同是足足砍了一半賠償額。
(參考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花簡字第176號)
講的嚴重一點,「超跑條款」是一種仇富條款,要求富人在法律上多負義務。
「能者多勞」確實是一種好的概念,但損害賠償這畢竟不像「稅」具有強迫性、國家性,
在車禍案件中要求「量能原則」,除了孝子很可憐以外,我覺得需要其他的正當性才能說
服我。
連結出處https://goo.gl/6BBHWR
心得:
已經取得該律師事務所同意轉載,並無更動標題,也不是葉佩文,單純就法律知識分享。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8-12-28 16:02:00
超額險是最好的選擇 肇事者不會破產 受害者得到足夠賠償
作者: z85917131 (z85917131)   2018-12-28 16:09:00
我也覺得保好責任+超額不就沒其他的問題了嗎
作者: s7024546 (巴哈無伴奏前奏曲)   2018-12-28 16:09:00
然後爽到保險公司
作者: bbbing (無)   2018-12-28 16:10:00
"有機會"這個詞聽起來實在是有夠不靠普...超跑條款我以為概念上是請跑車車主負責的社會險
作者: airforce1101 (我不宅)   2018-12-28 16:25:00
看看法律人所寫的觀點事情的思考不是只有一個面向所以無法認同那些超跑設上限,其他不用上限的支持者論點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8-12-28 16:49:00
是三方都爽
作者: applewarm   2018-12-28 19:26:00
作者: dferww55   2018-12-28 19:28:00
既然現行法律已有類似條款,可見相關立法不成問題但是現有法令不夠好用,此篇作者主張修218條解決但其實還是直接立超跑條款最快最省事,這都做不到修218條,或有人主張修改個人破產法就更不可能了
作者: neko401 (貓貓戰隊)   2018-12-28 21:36:00
提超跑條款的都是法盲,沒啥好說的
作者: abs135790 (外貌協會會長)   2018-12-29 08:48:00
超跑條款勒、有沒有這麼白癡仇富、乾脆也來個窮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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