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isner: 合法停車格要怎麼拖吊??? 10/24 13:34
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101年4月24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2077000號函頒
三、 執行拖吊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由本府交通局規劃拖吊責任區後,由執勤員警指揮拖吊人員執行之。
(二) 執行拖吊前,執勤員警對違規車輛應依法舉發,必要時,始得執行拖吊。
(三) 拖吊責任區內之主要幹道或本府交通局公告之區域及路段優先執行。
四、 違規車輛之拖吊,除民眾陳情者應立即處理外,按其違規情節,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 汽車:
1、 第一順位:併排停車或停車於消防栓前、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吊路段或其他民眾檢舉
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處所者。
車主看不看公告
和用堆高機頂車根本兩回事
不太懂為何要討論聯絡車主這件事
其實根本不用討論吧
營造廠沒有的權力
就乖乖找警察
法治社會就是按規定走啦
做事想省這點時間
被告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