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第三點很清楚啊
超車完 ”應” 回原車道
只是台灣太多車了
所以在[”不堵塞”]行車前提下
以[”最高時速”]行駛
兩者要件皆成立,才合法
舉例來說:
不堵塞後車,但未達最高速,違法
達到最高速,但後車只能等於或小於你的時速跟在後面
一台跟一台,一台比一台慢,不堵塞也難,違法
其實法條寫得很清楚了
只是車版龜龜對這麼明顯的條文視而不見
一直說什麼最高速開內線就合法
下次龜龜們內線最高速,先不要沾沾自喜
看看你前方是不是很空曠
再看看你後方是不是有車在跟
如果條件成立,題醒你,違反33條
注意一下逼車灣有沒有警察
※ 引述《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0m9ZVCZ.jpg
: https://i.imgur.com/Spq5AvD.jpg
: 節錄重點如下
: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相關法規如下:
: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
不
: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
: 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
道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
車
: 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二、依上揭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完成超車行為後應變換回原車道,目的係為保持
內
: 車道暢通,提供其他車輛超車使用,惟道路主管機關(高速公路局)考量國內現有高速公
路
: 量及交通現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內
: 道。
: 三、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然揆諸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效率,另
考
: 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建議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確
認
: 線(中內)車道之前後車輛能保持適當安全間距時,宜變換車道行駛,保持內側車道淨空
提
: 超車車輛使用,以期發揮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車效率。
: 四、另取締超速違規行為部分,需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取得車速證
據
: 方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