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菱帥Lancer1.6 開26萬公里,接手這輛中古車已有四年,
近來許多零件開始出現問題,不打算繼續維修。
預計於2020年1月購買新車,目前規劃先回收車體,
拔下車牌後於2018年9月去監理所辦理停駛,
再於隔年2019年8月(停駛快屆滿一年)時,由停駛轉報廢。
想請問:
1.依上述規劃,購買新車時再辦理減免領五萬的程序和時間點是否有問題?
2.可先回收車體後再辦理停駛嗎?回收商會收車牌尚未註銷報廢的車輛嗎?
3.若車體先回收,再到監理站申請停駛時,監理站會認定因車體已回收,
而不給申請停駛,只能報廢車牌嗎?
4.承上,若將程序倒過來,先辦理停駛後再回收車體會較為妥當?
5.若只先停駛不回收車體,待明年由停駛轉報廢時再回收車體,
於此期間將車輛放置在自家門口,自家門口屬於一般巷弄,
無劃設停車位,無畫紅白線,這樣會受罰或被檢舉舉發嗎?
汽車未懸掛車牌不得於道路停車 違者恐將受罰
http://bit.ly/2wviPSL
若我車上貼有停駛異動單,表示不是註銷牌照或欠稅,只是”停駛",
停駛期間(一年內)不算報癈車,這樣可能還是會被環保署拖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