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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上班超速百公里 2男遭罰還被法辦公危
出版時間:2018/08/23 15:37
2名不同公司的工程師,今年4月間因清晨近6點因趕著上班,害怕遲到,猛踩油門,行經
新豐鳳鼻隧道,前後遭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速度165及157公里,嚴重超越限100公里,
遭新竹縣警方認定2車「尬車」競速嫌疑,嚴重超越速限,致生他人往來危險,遭依公共
危險罪嫌送辦。不過,新竹地檢調查發現,2男互不認識,且無蛇行的跡象,僅有超速,
因此認定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
竹北分局說,台15線新豐段筆直寬敞,深夜常有汽、機車聚集競速,成群結隊的改裝車輛
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排氣管響聲震耳欲聾,附近居民徹夜難眠;為免擾人清夢,新豐
警方4月起以深夜時段為主,在鳳鼻隧道內路肩設置三角錐,針對超過速限60公里以上的
車輛嚴加取締,結果測到2台車速165、157公里,幾乎同時間遭測速相機拍下。
新竹縣警方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以上,可處駕
駛人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並依公
共危險罪送辦。
2人向新竹檢方否認飆車。古男表示,從家中出發要去南港輪胎上班,當天睡過頭,我要
趕去公司開會,公司開會是6點半,趕時間才會開那麼快等語。吳姓男子辯稱,早上6點就
要上班,當時已經5點多,趕上班就開得比較快。而他們2人互不相識。
檢方調查,2人確實在不同公司上班,完全不相識,難以證明2人相約競速行駛,且警方檢
附證據,只有高速通過測速點,並沒有任何蛇行及逆向,足以危害通行安全之事實,因此
難以單憑測速結果,認定2人有公共危險的犯行,因此予以不起訴。(突發中心楊勝裕/
新竹報導)
心得/說明:
我以為只要超速60 km/hr 就算是公共危險罪了
不過一般道路超速100公里也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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