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就是停在自家巷口外,遭不明人士或意外損毀後照鏡
以下文長
地點:苗栗市豐年路與國華路間小巷(啟文國小附近)
時間1:6月2日星期六下午約4點
案發過程:
事情的開始是這天下午4點我回到苗栗後,
剛好巷口有兩個車位
(這兩個車位位於轉角旁空地的外面,沒有畫紅線,也沒有擋到任何
家戶的出入口),
於是我就停了非靠近巷口的那個位置,
當我停好後,巷口第一間的大媽出來了,
他有點大聲地要我不要停這個位置,
還建議我可以停到巷口另一端的車位去,
當下我被嚇到了,所以沒有錄音錄影,所以這邊也不多做論述了,以免被吉,
總之後來約過半小時後因為我也要出門就順便把車子開走不停那個位置了
(要開走時還看到他跟正要停我後面位置的那台車做一樣的事情)
時間2:7月15日星期日下午約4點
案發過程:
這次我停得比較久,12號星期三中午停好車後
(一樣是非靠近巷口的那個位置),
星期四、五、六我人都在台北,到了星期日要開車的時候發現,
我的左後照鏡被損壞了
https://i.imgur.com/RyM3Nrk.jpg
https://i.imgur.com/28aglSi.jpg
(圖中背景非事發地)
我非常確定我停車的時候有收起後照鏡,星期日它也是收起來的,
是在按了電動開關後,第一次按後照鏡就發出奇怪的聲音 然後打不開,
按了兩次按鍵後才打開,
後照鏡外殼也沒有任何的損傷,所以合理推斷是有人故意打開、敲破後再收回去,
(不然有機車或腳踏車騎一騎還可以傷到已闔起的後照鏡,那我也是醉了)
當下立刻報警,然後看看附近的監視器,
很好,就只有巷口的左右兩家有(其中一家就是上次"提醒"我不要停這個位置的那家)
警察來了之後,也告訴我這很難抓,且因為監視器屬私人所有,他們有權不提供等等
所以我還能怎麼做呢?
想過請縣政府來畫紅線,但經交通局朋友看過照片後,應該很難成立
(因為轉角其實已經有紅線了,這兩個車位是在轉角後更進來的地方)
想過請縣政府裝台監視器,但里長表示苗栗市公所根本沒經費可裝
結論:
這個人世間有太多的不公平,
我也不想把這兩件事做多餘的連結,
只能提醒大家遇到路霸或是有人"好心"提醒你不要這麼做時,
除非你有萬全的準備(例如蒐證齊全或是霸氣的自己在路口安裝一台攝影機)
不然就自己摸摸鼻子閃一邊去吧!
或許這次我還要感謝他們只是弄了我的後照鏡而已(?)
最後補充法律小常識給大家~
(真的不是騙P幣,真的是遇到了才google 才知道還有無形路霸這種東西)
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
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
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
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
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
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
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
送法辦 。(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
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
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
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
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