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nce1959 (不要不要)》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625/1379597
: 心得/說明:
: 1. 這個法官判得好
: 2. 可憐之人必有其可恨之處。酒駕、闖紅燈、三貼、未戴安全帽,
: 根本是三寶之極致。
可能是剛判決,還沒上網,找不到刑事判決內容,但是民事的很多年前就有了。
到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搜尋,先選新北地院,然後判決主文
欄位輸入賴心怡,也就是癱瘓的三寶的名字,按下搜尋就會出現兩筆判決,其中
一筆「選任代理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判決就是了。
這份判決裡面有幾個重點:
1.原告說謊說被告闖紅燈,但是證人說原告才是闖紅燈的人。證人證稱被告行進
方向的綠燈已經亮一陣子了,絕非剛變燈。
2.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原告闖紅燈是主因,被告雖然有超速
但無肇事因素。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覆議説施工圍籬影響被告
的視線,導致無法採取安全措施,「林君小客車超速行駛與本案肇事責任無關,
僅與賴女士與附載人傷亡嚴重程度有關。」
3.檢察機關經三次偵查後,皆以「被告林 霆並無肇事因素」、「超速行駛與本
件之肇事因素間則尚乏關聯性」,而為不起訴處分
4.原告說他在川航公司上班,領 22k,但是法院查詢後發現川航公司在台南,他
其實是在新耘公司公司上班,領 17880 元,又是一個說謊。
5.新北地檢署送國立交通大學鑑定結果,亦認「賴心怡駕駛重型機車,行經號誌
管制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為肇事原因;超載及乘員未配帶安全帽均有違規
定。林 霆駕駛自小客車,應無照是因素,超速行駛有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