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男夫妻另外對林男求償3340萬餘元,一、二審民事庭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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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判決是否正確等等,這邊先不討論這個新聞的案例
我想說的是
其實我開車最怕的就是行人和機車
行人過馬路,我絕對是遠遠地等他過(此時會背後車狂八)
原因就是mark的那個數字
撞到汽車,一般情況頂多車損賠個幾萬幾十萬百來萬
撞到人殘人癱,暫且不說良心譴責,難道你要賭法官判你勝訴嗎?
另外我最趕到疑惑的就是台灣人開車普遍不怕行人,
好像打電動一般想碾過去的氣勢,都不怕一撞之下 你一生不就毀了嗎
一般人有多少個3000萬可賠?
還是說撞倒人,普遍也不會判太重,所以大家不怕?
總之,
我不能理解不禮讓行人或機車的理由
(撞到機車騎士 很大機率弄殘你也是賠個上千萬賠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