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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00:04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市報導
吳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三號南港路段車速七十五公里,被認定行駛中線車道還「龜速」,
罰款四千元。
他提起行政訴訟,強調剛起步要保持安全距離,非故意放慢速度,要求撤銷罰單;法官認
為開罰有理,駁回他的請求。
吳姓男子今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八時廿八分,駕車經過國道三號北向十六公里路段的中線車
道,被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儀測時速七十五公里,低於每小時九十公里的最高速限,不符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路段,行駛速率低於八十公里時應行駛於外側
車道」規定,開單裁罰四千元。
吳收到罰單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辯稱當時車流量大,且他剛起步,因此車速不快,並無故
意放慢速度;另外,行駛中的車速本來就會變化,應該要按車流速度、車道狀況調整。
他還說,七十五公里只是員警偵測到的瞬間,並非持續,他的車速既未影響車流,也未影
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警方的處分不當,要求撤銷罰單。
基隆地方法院指出,吳主張當時車流量大,當時車速是為保持安全車距,根據國道警方舉
發採證影片,當時雖有一定車流,但內側車道及中線車道車輛,多能以時速八十公里以上
速率行駛,而且在吳同車道前方一百公尺內,並無其他車輛行駛,警方裁罰有理,駁回吳
的要求。
心得/說明:
這報導也太大快人心了!要龜就去省道龜!不要拉大家陪你一起慢
難得的好警察和好法官阿!真想幫他們按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