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不是很懂大家激動的點
基本上這件案子純粹只有財損
本來就走和解或民事訴訟
既然有報警,後續要出險也不是問題啊
雖然不知他們是書面還是口頭和解啦
但這都沒影響吧?對方只要沒履行義務
就直接出險啊,不會有拿兩次錢的問題
而警方只繪製現場圖,發給登記聯單
30日後有一個簡易的研判表
當事人要不要和解是你家的事
說會有警察勸和解的那是走A4了
當事人自行處理,不須警方介入
這是常用的一種手段,也是節省行政資源
最常見的就是起步時後車頂到前車
但本案是走A3阿
至於罰單的部分我覺得很不妥
無照應該要開,並當場禁止駕駛
但...落實的警察很少
我高中被開過,也沒被禁駛
我想是聯絡不到親友的話,保管車輛很麻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