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如下:
觀念(1) '內線可最高速佔用派'認為只要絕對時速在110kph就可以佔用內車道。
觀念(2) '內線不可佔用派'認為只要超完車情況允許之下就要開回中線,不管時速。
以現行台灣的法律來說,110kph佔內線絕對沒錯。但法律不代表100%適宜,且法律只是最
低的道德標準。
以世界先進國家而言,這種事情根本就不用法律來制定,根深蒂固的觀念就是內線只能超
車,不管速度多少只要沒有在超車且情況允許之下就不得佔用。
這是很基本很基本的團體利益最佳化的正確觀念,不管是平均道路使用效率,或是平均事
故發生率,觀念(2)一定比觀念(1)好非常多。
在台灣,(1)跟(2)法律上都沒錯,但現實情況就是很多人用不合法的'絕對速度'低於110k
ph佔用內線,造成道路使用效率低落,也造成不得已的右側超車。
因為絕對速度的認定並不容易,又有快樂錶的問題,推廣觀念(1)永遠也不會解決不合法
佔用內車道的問題。只有全體一致根深蒂固的觀念(2)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就像在德國不
管有限速無限速的路段絕不會看到快車被慢車擋住的情況(塞車除外)。
台灣國道上常看到車子一群一群這種使用效率低的狀況,一定有三個必要條件:
1. 一台沒超速的車開在中線道
2. 一台沒超速的車開在內線道長期不超車
(已違法,錶速115通常還是違法)
3. 內線車後面那台悶不吭聲跟著走,不閃燈一次也不喇叭一聲,或是閃了叭了也沒用。
後面所有車的速度就被1.2兩台車決定天花板,然後就自成一群。如果未來多一些空拍畫
面的話民眾應該會比較好理解,內線道不要佔用的重要性。
現在還是堅持110kph可開內線道的人,你們沒有錯,但這條法律終究會改掉,保證會。
法律會進步,但進步的速度就要看普羅大眾的接受度。堅持可開內線道觀念的人越多,此
法條進步的就越慢。願意接受不要佔用內線道觀念的人越多,台灣的道路使用效率就越高
也越安全,根本不用等到改法條。
當然,堅持照著現行法律走是大家的自由。
20年前,你可以自由在擁擠的餐廳裡面抽菸,沒有錯。
20年前,你可以自由在棒球場內鳴汽笛造成噪音,沒有錯。
20年前,你可以自由在便利商店無限量拿不可分解的塑膠袋免洗筷,沒有錯。
現在,你可以自由在內線道開110kph,當然沒有錯。
PS. 其實現在在台灣推廣內線不要佔用之觀念,就跟現在去跟老美說請自備購物袋差不多
難。真的需要時間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