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開第三次庭,終於在庭上和解了
本魯獲賠代步車費及車價減損共36000元
至於拖吊費,法官還是不同意
即便是我有檢附三聯單收據
法官的理由是說他查了法條,沒有規定說高速公路上車禍一定要拖吊
所以就這樣吧~
※ 引述《bigmi (大米)》之銘言:
: 本魯3月在國10上被撞,事故判定無肇責
: 當天報警後就拍了照把車移到路肩
: 還沒來的及跟信用卡公司或是保險公司聯絡
: 拖吊車馬上就來了
: 警察處理後,車就被拖下交流道,費用2700
: 之後我就跟對方請求一些必要費用跟這筆拖吊費用,結果調解失敗
: 最後當然就上法院了
: 結果今天開第二次庭
: 法官說他查了法條,沒有規定說高速公路上車禍一定要拖吊
: 法官又說看了我的事故照片跟維修單,覺得還可以開下交流道
: 本魯就覺得奇怪了,法官又不是專業技師
: 一看就知道車禍後車能不能繼續開喔
: 萬一開到一半輪胎脫落或是甚麼東西掉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怎辦
: 下次開庭應該怎麼跟法官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