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倒違規女下半身癱瘓 司機獲無罪

作者: lancesan (lancesan)   2017-10-01 22:31:56
這記者完全弄錯重點...可惜了一篇狗血值超高的材料,被寫成這樣
※ 引述《Ekmund (我到底看了三小?)》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goo.gl/okLiCC
: 原文內容:
: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 楊姓司機3年前開車行經桃園蘆竹一處車道要左轉,未料對向騎重機的連姓女大生突然

: 越雙黃線到楊所在的車道,與貨車對撞,結果連女人車倒地,導致下半身癱瘓。由於楊

: 當場自首,被檢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但高院認為楊男無肇事責任,有權不向「非

: 性」的違規用路人讓步,因此判他無罪定讞。
這篇的亮點在鑑定報告,上面的高院認為就是在回應那可笑的鑑定報告,本身講的就是信
賴原則,沒什麼特別的,引這當結論就沒什麼亮點了,而它其實也不是結論
: 判決書指出,擔任送貨司機的楊男2014年6月10日上午,開貨車行經桃園蘆竹仁愛路3段

: 往林口方向,正要從彎道左轉,沒想到連女突然騎重型機車從對向車道跨越雙黃線到楊

: 車道,與貨車在中心分向線上相撞,當場連人帶車倒地,送醫後確定第七頸椎、胸椎骨

: ,合併脊髓神經受損,導致下半身完全癱瘓。
: 事後,連女提告,檢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楊男。案送鑑定,公路總局桃園行車事

: 鑑定會(車鑑會)認為,連女跨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是肇事主因;但中央警察大學鑑定

: 卻認為,肇事主因是兩車會車時未保持安全間隔。
這鑑定的講法很像是「你撞到闖紅燈的人是因為你沒跟對方保持安全間隔」
再舉個例子,「你撞上突然開車門的人是因為你沒跟路邊的車保持安全間隔」
: 為此,法官傳訊當時在楊男車後的另一名駕駛人,他證稱,當時他同樣開貨車準備左轉

: 全程目睹連女騎重機跨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才導致楊男貨車閃避不及,若換作是任

: 人,應該都難以閃避掉撞擊。
: 由於警大詹姓鑑定人坦承未到車禍現場進行勘驗或模擬,僅憑囑託機關送來的卷證資料

: 個人經驗就作出判斷,所以全案一、二審法官最後都採信證人證詞,認定連女未依規定

: 道路右側行駛,還輕率跨越雙黃線,駛入楊男正行駛的對向車道以致撞擊,事發突然,

: 男無從預見,也難以在極短時間內迴避踩煞車反應,判楊男無罪定讞。
: 二審法官邱忠義特別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沒有違規犯錯,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

: 告訴人讓步」,如此才符合分配正義的社會分工要求;如果駕駛人已遵守交通規則且做

: 必要注意,縱有死傷發生,其行為也難認定有過失可言。
法官回:不用因為可能有人會闖紅燈,所以每到綠燈路口都要停下來並隨時準備跟要闖紅
燈的人「保持安全間隔」。
有權不向非理性用路人讓步是這個意思。這也是信賴原則的內涵。
: 特別的是,高院還罕見地對目前的鑑定提出批判,認為部分專家講起科學頭頭是道,但

: 拿不出任何實證資料,這種是常見的「疑似科學」(pseudoscience),法院不宜採信

: 判決6日出爐後,楊男頓時鬆了口氣,但他也無奈地說,官司打了3年,一家早已身心俱

: ,太太還因為太過擔心,罹患重度憂鬱,甚至一度鬧自殺,好在一切都已經以無罪落幕

: 心得/說明:
特別的是,你沒拿最吸引眼球的部份當標題,可惜了
: 爽啦!
: 善良和正直都回來啦~~
: 女大生可憐是可憐
: 但沒有人有義務為她的錯誤決定
: 賠上自己的人生
: 而且高院這次真的很屌
: 直接嗆爆警大的偽科學鑑定
: 看樣子是累怨已久、不爽爆發了XD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1 22:34:00
你對「讓步」的解釋應該是會錯意了,法官的意思是以刑逼民因為無過失,所以不用讓步(和解賠錢)不知道你是真服還是諷刺,反正讀一下報導中的「高院認為楊,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用路人讓步這句意思是比較事後來看的,就是無從避免所以無責,所以有權不用讓步(和解)你要和解就要放棄上訴,放棄上訴就不會到高院.大概是這樣那紅燈是判決書內容嗎?本報導新聞內文好像找不到?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7-10-01 22:50:00
警察大學喔...想一下會去那邊當教授的是什麼人就知道了.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1 22:51:00
我是指你編輯加的那段「法官回...」,新聞沒有,是判決書內容嗎? 我以為是你自己衍申的什麼因果? 這是高院不是地院啊,如果要讓步(和解)就不上訴我是以[讓步]是指法庭外妥協的觀點我的解讀是法官同意「當事人因為堅信自己無責不讓步(和解)而上訴]是對的,也判他無罪這樣總之新聞報導不是判決書,我也只能就新聞內容做我個人的解讀.另外,我會懷疑那段「法官回」是你自行衍伸的原因是那段明顯不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所以我個人認為高院法官不會講那段話才對我更正一下,是不和解而被上訴(因為新聞內容一審也是無罪)
作者: miowkiki   2017-10-02 08:05:00
超感人的,獲判無罪,讓這個風氣開始盛行吧!
作者: vinmo (小強)   2017-10-02 09:09:00
其實本篇作者的認知才是正確的,bit板友認知應該是錯的不用讓步,就是指你開車在路上不需要去閃躲、退讓那些違規的人,而不是在講你出車禍後不需要跟他和解,一來這是刑事案件,和解與否並非重點,事實上和解也不絕對=撤回告訴,而且案件上訴到高院,甚至就算和解也不能撤告,所以法官不可能浪費唇舌在判決交代說你不需要跟他和解。二來,是否和解(賠償)還是取決於你有無過失,無過失自然沒有和解(賠償)的問題,法官判斷重點就是在被告有無過失,直接講你無過失就好了,何必拐彎說你不需要讓步(跟他和解)(因為你沒有過失)其實常看車禍判決就知道,法官講不需讓步就是守法的人不需要注意「可能有人違規」而特別提高自己注意程度的意思但要注意的是,我不是在說你看到違規的人就可以撞上去,在有反應時間的前提下,還是應該做到必要的迴避措施,否則若被認定為「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一應屬於違規而有過失最後附上判決網址:http://0rz.tw/paync 看判決第471-499行嫌長可以看496-499就好,講得很清楚,跟和解毫無關係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2 09:25:00
去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那個什麼路口不用讓行人根本和法條完全相反的說法,我是不可能相信那句是法官說的從報導來看,就只是法官認為鑑定不正確而以,除非判決書有新聞所沒報導的重點,不然就各自解讀吧
作者: vinmo (小強)   2017-10-02 09:55:00
其實法官真意是怎樣也不重要,大家對法規認知正確就好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7-10-02 10:01:00
同意,所以我覺得這篇的那個[法官說...]那段有問題會特別在推文質疑,那段明顯和現行法規規定不符更正:是[法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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