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後 對方未修就把車賣車商再求償價差

作者: sorryto5 (sorryto5)   2017-09-13 05:58:00
※ 引述《a129517496 (Koshien)》之銘言:
原文恕刪
民法第213條規定:
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
之原狀。
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3條規定乎不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了,而是債權人(本案被害人)可以選擇
(1)回復原狀(第1項):任何可以讓事故車變回事故前狀態的方法,或
(2)金錢賠償(第3項):回復原狀的費用,也就是修車費。
所以拉,不論車主有沒有修車都是可以跟原po要修車費的,後續基本上只是數額認定的
問題。
另外,關於車輛「價值貶損」的部分,基於市場的特性,事故車交易價值的貶損基本上是
沒有辦法回復原來的狀態的,所以沒辦法適用第213條,而是要用第215條來處理,也就是
以金錢賠償。舉例來說,a車市價30萬,若修復後的市價只剩20萬時,則車主可以向肇事
者請求的「價值貶損」數額為10萬。
最後,車行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費用,則要看車主有沒有把上述債權讓與給車行,如果車主
在出賣事故車時,有將上述債權一併讓與給車行時,於車主或車行踐行債權讓與的相關要
件後,則可以向原po請求。其條文依據是民法第294、297條。
純就學理上的討論大GUY4這樣,如有錯誤解讀煩請指正。
作者: iooiekme (心靈頻率的穩定)   2017-09-13 06:44:00
有法條依據,給個推
作者: sammueltw (sam-tw)   2017-09-13 07:10:00
推正確觀念
作者: YJM1106 (YM)   2017-09-13 09:32:00
法院還沒宣判,這時候有債權存在嗎?好像挺複雜的,對造車主真是越搞越麻煩
作者: centaurjr (QQ)   2017-09-13 10:05:00
還沒和解哪來的債權= = 難不成可以轉移被撞的權利嗎XD
作者: wantingheart (缺心)   2017-09-13 10:39:00
讓與的是侵權行為的債權,不是判決確定的才叫債權。債權是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如果要判決確定的才叫債權,那民法裡所規定的,沒一樣可以稱做債權了。
作者: centaurjr (QQ)   2017-09-13 10:47:00
所以可以拆分維修和差價這樣給予嗎?
作者: wantingheart (缺心)   2017-09-13 10:49:00
但對車行來說。怎麼會有差價問題,他買的本來就是那台被撞爛的車啊。
作者: sammueltw (sam-tw)   2017-09-13 10:51:00
原po在推文有說明是原車主求償差價,大家都被原文誤會是車行求償差價
作者: centaurjr (QQ)   2017-09-13 10:52:00
所以車行是用修好的價錢去買的,問題是可以拆分嗎?
作者: sammueltw (sam-tw)   2017-09-13 10:54:00
被害人其實太快處理,應該等和解再買,否則至少等保險公司車損鑑價完成,保險公司有一套全損車價計算方式來比對賣車差額
作者: wantingheart (缺心)   2017-09-13 10:59:00
原則上債權讓與,沒有不可讓與的原因,當事人說好就好。本案要注意的是,車廠有沒有債權讓與證明,讓與了
作者: YJM1106 (YM)   2017-09-13 11:01:00
保險公司會賠的,數額是經過判決確定的吧?
作者: wantingheart (缺心)   2017-09-13 11:03:00
什麼,有沒有通知債務人,如果都有。就不能說跟車行無關了XD
作者: centaurjr (QQ)   2017-09-13 11:05:00
也就是說他利用分開打官司來規避討差價,保險公司會對維修提出折舊的方式囉
作者: y2k6wu (CTW)   2017-09-13 11:08:00
基本上213條還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第三項當初修法是為了避免等債務人回復原狀緩不濟急,所以加上第三項以代恢復原狀,但是回復原狀跟價值減損基本上只能求其一,因為這牽扯到損害賠償的內容,若以價值減損為計算,則就不該有修車費用的求償,所以車主跟車行並不能同時求償才是。
作者: wantingheart (缺心)   2017-09-13 11:17:00
撇開本案情況不說。修車費用、價值減損兩樣並不衝突啊,只要有相關單據、鑑價報告,兩案都判的,都有啊。至於213,原則應該是指要先適用,有不能適用的情況,才要適用別項,但213從頭都尾都沒提到,只說你要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2017-09-13 11:56:00
哇好複雜啊撞車的義務人主張218-1 這樣要聽誰的啊
作者: sammueltw (sam-tw)   2017-09-13 12:06:00
法律原則上應該是以被害人來選擇吧? 雖然我沒詳細去查實務跟法條!
作者: jansonman   2017-09-13 12:13:00
如果被撞的車主提出減價車損,撞人的車主也是可以提出零件折舊減價的要求。
作者: y2k6wu (CTW)   2017-09-13 13:00:00
感謝以上大大的指正,去查了一下相關的資料,確實修車費跟價值減損可以同時存在,但適用法條不同,修車費應該是213條,價值減損是196條,兩者可同時適用,但價值計算則要看後如減損價值超過修車費仍可以求償其差額。感謝指正,受教了!看來以後要避免開在年份較新的名車旁邊
作者: sammueltw (sam-tw)   2017-09-13 20:17:00
板上有堅持回復原狀的案例,回復原狀費用比車子殘值高很多歐,所以是開車上路一切小心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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