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car 板板主徵選

作者: Peterloo (哈哈哈哈哈哈 : 本試1)   2017-09-01 15:41:22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3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
,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
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二、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
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三、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土木包工業承攬前項各款專業工程
項目一項以上,且各項工程金額及造價限額符合前項各款及前條規定者,土木包工業得自
行施作。
第 4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 5 條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一年。
第 7 條
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
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淨值及承攬總額。
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
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
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報期間後始設立
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第 8 條
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
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
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而未依
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
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載之淨值,認定之。
第 9 條
營造業承攬總額,以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登記之已簽約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攬造價扣
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計算之。
營造業應檢附該工程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提供核對。
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及承攬總額結算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10 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
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第 11 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
不計入承攬總額。
第 12 條
綜合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者,該工
程金額得不計入該綜合營造業承攬總額。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引述《Kamiyu (同天內只計一次)》之銘言:
: 這段期間真的很感謝 bluedolphin 板主的協助管理
: 他管板認真負責,讓板面井然有序,非常謝謝他的付出
: 由於 car 板是熱門看板,只有一個板主管理實屬不易
: 在這徵求有熱血願意管理的人,預計徵選兩位
: 報名期間:
: 2017/08/30 ~ 2017/09/20
: 報名資格:
: 登入次數 1,000 次以上
: 在本板發表過 5 篇文章以上(2017/08/30以前,不含轉錄)
: 無退文
: 報名方法:
: 報名者請發文於本板,標題為 [板主] ID
: 內文請包含下列資料
: 一、個人資料
: 《ID暱稱》Kamiyu (同天內只計一次) 《經濟狀況》中富
: 《登入次數》6544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262 篇 (退:0)
: 《目前動態》E:發表文章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08/30/2017 12:15:11 Wed 《上次故鄉》220.128.223.106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1 敗 0 和
: 二、自介 (寫一下管板經驗,為什麼想出來徵選)
: 三、政見 (寫出你的管理方針)
: 以上,希望有意願出來管理看板的人願意投身參選,謝謝
作者: no4 (å››)   2017-09-01 15:42:00
?
作者: Fiztcc (南無大慈大悲觀世音)   2017-09-01 15:44:00
我看了什麼
作者: volcom (南台灣建材小天王)   2017-09-01 15:45:00
XD
作者: mmppeegg (我是寂寞的)   2017-09-01 15:47:00
?
作者: coffeeortea2 (Yang)   2017-09-01 15:49:00
作者: timmyen (new life)   2017-09-01 15:51:00
說得好
作者: hito80686 (frank0516)   2017-09-01 15:51:00
作者: mouz (曼聯精神)   2017-09-01 16:00:00
對,有道理
作者: cca1109   2017-09-01 16:01:00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有14種刊登不良廠商之事由,凡承攬政府採購案件具有此事由者,該招標機關即應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拒絕往來廠商將受停權處分,於停權期間不得再承攬任何政府採購。 以上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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