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大大晚上好,
小弟我前月底颱風夜於國一中部路段發生車禍,
簡述發生狀況如下:
對方A車,我B車
A車行駛於國道內側不明原因自撞內側護欄後失控打橫停放於中線車道,車頭朝向外側車
道
(水漂?爆胎?閃神?都有可能,
我雖看過行車紀錄器仍無法判斷實際情況,故不妄加臆測,
但確定有擦撞內側護欄,因A車前保桿於內側車道)
B車撞上A車,造成A車右半邊及B車車頭幾乎全毀
----處理經過----
A車駕駛及B車乘客2人當下即由救護車送醫
人員部份以B車副駕駛座乘客肋骨斷4根較嚴重外,餘均皮肉小傷
當下由我(B車駕駛)隨拖吊車前往國道警局做筆錄,
惟當時事故登記聯單僅登載如下:
第一欄 A車駕駛
第二欄 內側護欄???
第三欄 B車駕駛
後因對方保險公司要求補登B車乘客於第四、五欄
----疑問如下----
1第二欄登載《內側護欄》目的是?
2以追撞的普遍案例看後車肇責通常較高,但本案B車放在第三欄位,追撞肇責部分是否
仍然以後車為主?還是有其他判例可參考?
謝謝板上先進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