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情形:
5/7在枋寮行駛,我駕駛自小客車在外快車道,前方箱型車剎車,我也跟著減速。
剛好後方大型重機想要超車,超車不慎擦撞到我車子的右後方。
我的車後方有行車記錄器錄到很清楚,我跟周圍的車速度相近,大型重機連續超車。撞到
受損情形:
我的車後方保桿受損、倒車燈罩破裂、右後輪胎破胎,當時直接更換輪胎3800,
然後後保桿跟後煞車燈估約7000元,無人受傷。
大型重機騎士手肘膝蓋擦傷,車子受損情況不明,但是車主預計賣掉車子(估10萬)
問題:
目前騎士願全額賠償修車費用,但是對方希望在枋寮交通隊進行銷案跟和解。
查了一下,似乎是簡易和解書上雙方簽名應該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請問這樣我還是一定要跑枋寮交通隊嗎?
可否在雙方的戶籍地派出所和解?
或是約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