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zxc617 (西斯板常威)》之銘言:
: 小弟前陣子被三寶攻擊
: 狀況是這樣
: 小弟騎車直行前進
: 三寶在路邊突然騎車衝出來
: 在物理極限下
: 小弟根本無法煞車
: 這兩天初判表下來了
: 「應注意而未注意」
: 詢問一下行情
: 我方還是要擔3成財損
: 三小啦
: 這什麼條款
: 如果他是假車禍 那我不就賠到脫褲子。
唉
台灣的法律其實很爛, 跟不上時代,
立法委員又像屍體化的樣子.
在學界普遍認為 "過失"的定義,除了法條上寫明的 應注意 能注意 而不注意
有個條件就是,"預見可能性".
之前有個 高速公路案例 , 有輛巴士拋錨停在路肩, 車上有個精神病人跳下巴士
在高速公路上亂跑,結果後方車輛無法閃避,撞死這個人.
最後法院判無罪 , 因為 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
預見可能性很小. 為什麼小? 因為是高速公路,專門給汽車跑的,
人不會無故在上面跑 ,而且這個人還是跳車的.
回到你這個案例, 一般道路巷子口會不會有人突然衝出來? 預見可能性大不大?
orz
就這樣中了過失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