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hsjds (如意)》之銘言:
: 如果以現行法規來講,開超過120km/hr的人相較之下更應該是大眾撻閥的對象了。
: 我可不知道有哪條法規敘明有急事就可以合理超過時速限制 (警車執法除外)
: 在這點上真的就只能說:不滿就去修法吧!
很是認同這一點,不滿的就去推動修法吧。
以相同的標準來看限速:
1.每個人動態視力差異很大,平均反應速度也不同,規定限速定值不合理!
2.每台車的煞車性能、載重也不同,以相同限速要求滿載小車和煞車點滿跑車不合理!!
3.鄉下的省道和台北市的省道或國道,交通情況天差地遠,要求相同限速更是可笑。
因此,我們該要求每次上路前,測定當次開車的駕駛動態視力、煞車性能和行進路線,
而在車上自動限速以避免傷害他人嗎???
這聽起來很可笑,但就是您的說法,只是從隔熱紙換成限速罷了。
每個人對光感有差異,但也有"平均"值,這並不是應該合理化超黑隔熱紙的理由。
就像每個人動態視力差很大,但也有平均值可供參考去訂立合理的限速值。
真需要很黑的隔熱紙,是不會戴墨鏡喔?真的還太亮,請考慮眼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