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t011086 ( )》之銘言:
: 內側車道為(a)超車道或(b)小型車以最高限速行駛,
: 邏輯上叫"聯集",(a)或(b)都可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B只是為了給用路人方便,於有前提的情況下容許在非超車的目的下使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這不叫聯集,A是最高目的 B只是有條件容許而已
不然問個問題,
一堆人說 開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
想超車的人等於他超速違規在先,所以不必讓他
若這邏輯成立的話
那為何法條會有 不堵塞行車的狀態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使內側車道?
法條應該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或小型車最高速限行使車道就好啊
而且高速公路旁的標示牌 也是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啊
它可沒寫內側車道為小型車最高速車道
按照法條這並非A或B
而是主要為A,但若不影響A時,可當B來用
: 否逆命題,非小型車以最高限速,或為超車使用,不得行駛內車道。
: 超速一定不是"以最高限速行駛"這個沒什麼好說的,
: 另外在有最高限速的前提下(假設為110),
: "內線為超車道"的適用範圍應該是在:
: 我在外線開100,前方有台時速90的慢車,
: 此時我可以用時速100到內線去進行超車,
: 在這種情況下,超完才要馬上回到外線。
: 一堆人無限擴張為超車道應該為了超速的後車淨空,實在瞎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