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mp527 (kemp527)》之銘言:
: 在巷弄內!路上並無劃單雙黃線,是雙行道。無任何號誌。兩台車同向行進,行經某一左
: 轉單行道路口時!汽車突然車輪打左要左轉,我沒看到打方向燈或有煞車燈,然後我就在
: 後方閃不及直接撞上汽車左前輪鈑金處。請問這樣的責任歸屬大概如何?
: 附上道路圖
: http://i.imgur.com/pFGGSBD.jpg
: http://i.imgur.com/oFxl8mk.jpg
先假設照片的車子位置就是撞到時的位置
為什麼會說機車騎士責任可能比較大呢?(實際當然還是要看責任分析跟法官判定)
首先,這是一個沒有標線的道路,
按照道路交通規則第95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也就是處理特殊情況要之外,就是要靠右側,機車怎麼會撞到左邊呢?
我們再看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如果你在車子正後面,就是要保持可以隨時煞停的安全距離,撞到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結果你雖然要閃開,但還是剎不住,撞到的不是保桿,
而是比保桿還要更前面的車子左葉子板,表示根本無法在後方煞停住,安全距離自然不夠
這時候,或許會說,
「我當時不是在正後方,而是要超車,所以在車子的左邊,
車子忽然左轉,所以我才會避讓不及,撞上去」
這也是有可能的,就在車子左邊超車了,車子忽然往左偏,我哪有什麼安全距離可以煞停!
我們再來看第101條關於超車的規定,第3~5項針對超車前中後該怎麼做的就不管,
只看第一項: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也就是交叉路口不能超車,這是因為路口會有車子要轉彎進來,
如果有車子超車,會造成逆向加死角,容易出車禍。
再看看那張照片,都已經到黃網區了,還在超車嗎?
如果再去看第3~5項關於超車的規定,你真的有提醒前車自己要超車了嗎?
所以,如果承認自己要超車,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先罰300~600再說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當然,汽車轉彎也有責任,不過機車要無責,應該不大可能,
就看法官是認定違規超車是主因,還是轉彎時未注意後方來車是主因?
如果自己沒超車,而是同車道,那雙方只有前後車關係,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爭議
後車責任比較大,甚至要負全責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67
http://goo.gl/gGVCek
所以,正如一開始所說,如果照片位置就是撞到位置,
我會認為機車責任很有可能比較大
最後要提醒大家,
很多人喜歡在路口從後方走轉彎車的轉彎側超車(左轉車的左側、右轉車的右側)
其實,這都是危險且違規的,只是警察不大抓這個,
但是一旦出車禍,對方只要懂這些規定,亂超車的那方在法律上都很容易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