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子「肉身佔車位」遭勸離竟嗆:去

作者: et22639643 (使用年限)   2016-06-09 23:29:22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定義何謂「交通頻繁」之道路或平交道
  那實務上遇到類似案類時如何認定?如果是我的話,既然停車格需要有人
  佔車位,停車需求必然是大的,位處一個停車需求大的道路,自可以認為
  這是交通頻繁的道路,所以我如果接受報案,到現場確有其事時,我就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規定舉發。
  
  但當然每個人想法不一樣,我也希望法條是有明確定義的,所以我也建議
  去信警政署詢問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如果有明確答案可以跟大家分享。
二、私人停車場部分,因非屬道路範圍,自不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
  內,僅能依各私人停車場規定處理。公有停車場可以請停管處到場,但我
  不確定停管處人員是否可以舉發。
  其實我沒有開過這張罰單,目前也沒有處理過類似事情,我的看法是既然新
聞中有人肯幫我背書,那我就敢開,所以如果真上我遇上,我應該是會告發
※ 引述《kebling (Oo小柯顆oO)》之銘言:
: 有人可以一次解釋完 讓這問題結束嗎?
: 到底能不能每種情況下遇到這樣佔車位的就趕她走?
: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
: 款,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
: 足以阻礙交通,可以處300元罰款。
: 交通頻繁到底是??
: 若是巷子裡呢?
: 到底依法條怎麼看?
: 2.網路上有文章說
: 私人停車場不在本法78條
: 基本上要看該停車場怎麼訂規則
: 老舊的 無人管理的 不見得有停車場規則
: ps.改天去問看看IKEA costco規定是啥
作者: ewolf (躍動する殘忍な嘲笑)   2016-06-10 07:30:00
第一點,如果沒有畫格子或紅黃線的路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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