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後 重點 上訴駁回但是 判緩刑肆年 XDDDD 閃黃燈路線超速的車 撞死閃紅燈路線的車
: 這才是重點 好嗎??? 別故意誘導別人 不要以為別人不會查 XD
前面就有推文寫過這件事明明就是符合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了
還一堆文推這case 是綠燈, 與閃黃燈不同
撞擊的路口前面有行人穿越道,通過行人穿越道
管你甚麼燈都要減速.此為應注意, 路口沒車,對方也沒被擋
此為能注意, 沒減速避開就是未注意.
法律就是規定你要X聲連連的避開三寶, 除非你能舉證當時"不能" 注意
(開車在路上就是要應注意, 曾經有被公車撞倒的騎士倒下來時倒在我哥的車
我哥也被告這條,還好後來舉證反應時間太短,不符能注意)
另死因完全就是超速 剎車痕.等很多可以判定有無超速
若無超速 且有注意並減速, 對方未禮讓最多受傷+車損.
故判定上刑事全責幾乎跑不掉, 最多民事車損未禮讓為主因
以刑逼民, 且全車都可告 執業過失傷害及執業過失致死,
(還有被載的那位也可以一起告...)
不要再以為甚麼有路權就像吃了無敵星星, 那是沒出人命的時候
我闖入你家你都不能砍死我了 ,何況只是闖到你的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