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BMW試乘車撞豐田 1死5傷

作者: cstar (西獅打)   2016-03-06 23:12:46
看到這個討論串
我不禁想起之前討論的
無照駕駛直行車撞上轉彎車的討論串
大家都說直行車有絕對路權
無照駕駛頂多違反交通規則而已
無照跟路權是兩件事情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要負全責 (我個人認為無照駕駛根本不應該出現在馬路上
所以無照應該負全責才對)
可是今天風向卻轉向超速需要負責
照之前的討論的風向
應該說超速頂多違反交通規則
而肇事責任是在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才對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 引述《jackie0414 (哇哈哈)》之銘言:
: ※ 引述《archilee (alex)》之銘言:
: : 先進國家判決很簡單
: : bmw吃超速罰單 就這樣
: : 剩下的豐田全部要賠 因為路權是bmw的
: : 不要跟我說速度太快妳看不到 這些都屁話 他不是光速 也不是音速
: : 如果那麼沒把握就不要搶快 等綠燈再過 或真的看清楚再過 很難嗎
: : 如果真的覺得那麼難 那就只好去天堂多多學習如何"左轉" 呵呵
: : 別人超速是別人的事情 "不代表他超速妳就有權擋它的路"
: : 只是可悲的是 事情發生在民智未開的鬼島 所以bmw可能要保重...
: : 看到一堆愚蠢鄉民覺得BMW要賠的就好笑
: : 鬼島不虧是鬼島
: : 偉哉鬼島~!!!!!
: 這位板友對於路權的觀念是對的 但不可能完全不必賠
: 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會分主因和次因
: 直行車享有路權 應該優先行駛 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這是沒有問題的
: 只是一旦發生事故 雖然直行車的路權是沒有問題
: 但是如果直行車被查證後有超速違規
: 那就是直行車有過失 也就是直行車要負擔超速的肇事責任
: 主要肇事責任就會是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次因則是直行車超速
: 鑑定結果可能是 8:2 或者 7:3 那就是雙方各自要負擔的責任
: 以上by我的律師親戚
作者: JEON (果然是鄉民的世界)   2016-03-06 23:16:00
風向一直變很正常阿 有些人只看感覺討論 而不是看法律事實
作者: zxc8424 (HuGuu)   2016-03-06 23:16:00
超速會影響別人判斷吧
作者: chink5566 (支那種豬)   2016-03-06 23:17:00
嚴重超速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6-03-06 23:18:00
如果對方不超速, 還有時間判斷是否可以左轉
作者: zxc8424 (HuGuu)   2016-03-06 23:19:00
不然你要左轉 已經淨空了 結果下一秒一台300公里的飛過來這樣怎半
作者: jiern (jiern)   2016-03-06 23:21:00
你不會等對向5公里內無車輛再轉彎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6-03-06 23:21:00
然後那路口又不是純直線, 就會有視線死角
作者: cstar (西獅打)   2016-03-06 23:21:00
那無照就不會影響判斷?
作者: fr346342 (迷途知返)   2016-03-06 23:21:00
於法轉彎的肇責大 但是法律是死的
作者: cacac (就這樣吧)   2016-03-06 23:24:00
別老把全責與絕對等詞掛嘴邊。多數時候都按比例判。
作者: andynew (不要問)   2016-03-06 23:26:00
PTT的風向常在變啊 XD
作者: zxc8424 (HuGuu)   2016-03-06 23:26:00
無照駕駛如果是肇事者最多可加重1/2刑罰的樣子我不確定
作者: largescale (大叔一枚)   2016-03-06 23:28:00
不同違規行為 法律上的肇責及比例本就不同
作者: BlacKlonely (black)   2016-03-06 23:29:00
直線開150就是霸氣啦
作者: Ykee   2016-03-06 23:29:00
這到法院絕對是雙方都有責任 不和解就罰金繳來先
作者: JeanSijhih ((渡餘))   2016-03-06 23:39:00
『禮讓』總有個限度…
作者: miloskyman (削波快)   2016-03-06 23:42:00
你是不知道 應注意而未注意 怎麼寫逆
作者: airmike (airmike)   2016-03-06 23:44:00
嚴重超速如果造成ㄧ般認知判斷有誤 這本來就有得吵的 超速在很多責任判斷上跟無路權的依樣很容易理虧
作者: WSzc (WSzc)   2016-03-06 23:45:00
超速要看超多少啊 時速110跟時速70的超速 你認為會一樣嗎?
作者: f051372   2016-03-06 23:47:00
違規在先的人憑甚麼討路權?不管時速100or150 市區一定要這樣飆嗎?? 被撞得有看到當然會讓阿 難道他會找死??如果
作者: cstar (西獅打)   2016-03-06 23:49:00
所以無照駕駛的應該負全責,沒有路權 你的想法也跟我一樣?
作者: YJM1106 (YM)   2016-03-06 23:51:00
法官會說行經路口未降低車速,被告以正常經驗應當預期路口會有往來車輛轉彎,然而卻高速在一般道路行駛之類的話吧?
作者: cacac (就這樣吧)   2016-03-06 23:54:00
1、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是你說得算,而是法官來判。
作者: syong (BEN)   2016-03-06 23:54:00
我就不信法官看到影片不會先問你為什麼要開這麼快
作者: acesslai (acess)   2016-03-06 23:55:00
你知到超速(>60KM)撞上跟(<60KM),可以有很大差別嗎
作者: cacac (就這樣吧)   2016-03-06 23:55:00
2、為何常糾結於一條規則拿來當金科玉律。
作者: moyashi (一生懸命)   2016-03-07 00:04:00
如果我說以信賴原則呢,若依正常速度來說,以他的急煞時間是有可能在t轉彎時完全停住的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03-07 00:05:00
就跟超車道=有人想超車大家就一定得成全他一樣錯誤理解
作者: moyashi (一生懸命)   2016-03-07 00:06:00
但這邊就要看兩造律師怎麼去辯才能取得優勢
作者: atana (在ana)   2016-03-07 00:08:00
Xx這句話錯在哪?
作者: cacac (就這樣吧)   2016-03-07 00:10:00
錯在於,當下情況是多變與複雜的。不是抓一規則能橫行天下
作者: atana (在ana)   2016-03-07 00:16:00
所以造就了臺灣超車道的各種擋?
作者: moyashi (一生懸命)   2016-03-07 00:19:00
因果論加上信賴原則,我不認為會是73而是37(t/b)最多就55,但也只是個人看法,尤其這個路口並沒有紅燈左轉號誌,所以有不少爭議點不過在哪之前,超速當然是會罰一張,但只論超速部分。後面的車禍部分是另外討論因果,不能因ㄧ罪不多罰就這樣當作不存在的事實超速歸超速,但不代表罰完就不成妳後續造事的原因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6-03-07 00:28:00
基本原則,toyota是對的,雙B一定是有錢人亂開
作者: sunkiswei   2016-03-07 00:56:00
嚴重超速 公共危險罪 結案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6-03-07 00:58:00
所以不把超速算近因果內? 法律人的理論真神奇
作者: glue731 (飛揚)   2016-03-07 01:04:00
推f大 直行車超速再先談什麼路權 路權是你在速限內才有的而且還是嚴重超速 這裡是中山高 還是 北二高?
作者: kent21413 (kent)   2016-03-07 01:12:00
車子可能在兩百公尺外 根本看不到請問這還不夠確定?請問各位體檢視力10.0加上可轉彎的視覺?
作者: moyashi (一生懸命)   2016-03-07 01:20:00
因為大家都是在零之領域奔馳吧....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6-03-07 01:29:00
零之領域...如果真的有就能預測他車動向了
作者: moyashi (一生懸命)   2016-03-07 01:38:00
單就法律上來說,推文讓我覺得大家都沒有極限啊 囧
作者: sassuck (SAS好笨)   2016-03-07 02:22:00
"嚴重超速" 很難懂嗎
作者: kai0829 (kaikai)   2016-03-07 02:27:00
鄉民就這樣啊 意外嗎無照要不要也算公共危險??某幾樓真的神邏輯連駕照都沒有還上路 不危險????
作者: diolin (Dio)   2016-03-07 06:52:00
危險駕駛不知有沒有絕對路權?
作者: airmike (airmike)   2016-03-07 08:14:00
嚴重超速是公共危險了哪只有罰單一張
作者: luckysmallsu (B.J.T)   2016-03-07 08:14:00
無照本來就不該上路了還路權咧公共危險剛好而已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03-07 08:20:00
請問樓上目前在哪一國定居啊?
作者: windowdoor (湯阿門)   2016-03-07 10:39:00
拜託不要再說“絕對路權”這莫名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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