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與機車擦撞的問題

作者: kediflower ( )   2015-12-31 01:18:09
※ 引述《zaqxsww23 (宏)》之銘言:
: ,然後我們拿著我的行車記錄器去報警了,做完筆錄後,她開始說要我負全責把她的車修
: 好,也叫我先付錢修車,我在自己去跟保險請錢,我回她,讓保險處理就好,我身上也沒
: 錢,然後下午我就去辦理出險了,補充她當下沒看到外傷,沒見到血,不過她說她手有扭
: 到,我說要載她去醫院檢查看看,她說不用,她自己去就好,然後就解散了,有幾個問題
: 想請問
先講結論 除非你車子很貴很貴 不然我建議你私了
相關法條給你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民法
第 184 條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簡單說 這個交通事故有過失的有3個人 你(31-1) 機車騎士(45) 停放貨車的駕駛(55&56)
很好判斷 因為你們通通違反法律 且違反的法律都合於184第二項的要件
至於肇責 鍵盤認定:【你40 機車40 貨車駕駛20】 <-會浮動
你的財損就先不管 除非你還打算跟機車騎士求償 假設機車財損10000
訴訟結果大概是你要賠4000 貨車駕駛2000
當然 如果你打算(私了)自己吃下去的話就變成 10000全部自己陪
我會建議你私了的原因就在於你有講手機,雖然這個事故你就算不講手機(或用非手
持方式)也會有過失,但是肇責比例會減少,行車時講手機在民法上一定有重大過失
而在刑法上過失認定不管依什麼理論 幾乎都會符合過失要件
走司法程序的好處 "最多"可以少賠 6000 你車子有損害可以叫他賠40%
如果全賠他的好處
1.你免於後續的司法程序
2.看起來他不會跟你要民法195非財損賠償(如果他有受傷的話)
3.你就不會犯過失傷害罪
4.你可能可以不用被罰那3000元行政罰鍰(31-1)
5.不用報保險公司(保費不會增加)
: 1.請問大家覺得我的肇事責任大概是多少呢?
: 2.假設她修車費用為1萬,我的肇事責任是3,她7,那保險公司是不是只會賠她3000而已呢
: 3.假設如果保險公司只賠她3000剩下的7000我若不願處理,那她不肯和解是不是更麻煩呢
: ?我目前是傾向讓保險處理就好
不肯和解 保險公司就不會給他錢 進入調解及民事程序
: 4.如果她開大絕,用告我傷害來逼我處理她的車跟其它有的沒的(沒發生,我亂亂想的),
: 那我是不是更不划算,乾脆剩餘的7000處理掉比較划算呢?
對 如前述
: 文很長,抱歉傷了大家的眼睛,希望各位鄉民可以給我個意見參考看看,謝謝
: 補充我車有保第三人責任險體傷,財損
不客氣 行車別使用手機 對你 對其他用路人都好
作者: iiooii (海洋藍天)   2015-12-31 01:46:00
那可以消音再送出去嗎? 說行車記錄器沒開啟錄音功能?!
作者: kediflower ( )   2015-12-31 01:52:00
可以阿 但也就是減少肇責 看影片機車已經兔出來原PO沒煞車,撇除掉講手機也會被認定沒再注意路況
作者: dixieland999 (迪西蘭)   2015-12-31 13:26:00
31-1無法舉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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