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推高幾撞

作者: bossouk386 (JudgeMan)   2015-12-14 21:46:40
18號 準備開庭
結果今天寄來答辯狀
對方外包公司強調駕駛沒經過同意 駕駛推高機
所以發生事故 他們沒責任
已經盡到監督義務 我快氣炸了
有監督 怎麼還會讓他開推高機?
根本自打臉
現在對方答辯就是
我已經盡到監督義務 她職務沒有開推高機
沒有經過同意 發生事故 抱歉 不關我們的事情
http://i.imgur.com/1IwCSCa.jpg
http://i.imgur.com/ZXr7iTE.jpg
不管了 開庭我一定提出異議
不客氣了 好過分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5-12-14 21:57:00
有盡到義務怎麼會發生希望檢察官刁它態度
作者: domago ( )   2015-12-14 22:06:00
機器與人都是公司支配的 難以已盡監督義務脫責
作者: lucifer666 (這個人有釘宮病)   2015-12-14 22:41:00
爛公司!出事要員工扛、員工不做還不是要吃自己
作者: kediflower ( )   2015-12-14 22:49:00
呵,雇用人有沒有盡到監督義務是他自己要在法院舉證的只用嘴巴說的話一定會敗訴
作者: bbsabc (......)   2015-12-14 22:55:00
如果對方可以拿出當初應徵工作的紀錄,證明沒有開堆高機這項工作職掌,又同事都異口同聲證明那出事員工平常都沒開堆高機,那天是他趁沒人注意偷開之類的....法院是看證據的,看看頂新
作者: bossouk386 (JudgeMan)   2015-12-14 23:00:00
Bbs大 他是在上班時間 操作推高機 所以按照你所說的該外包公司是可以脫責任的嗎......?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14 23:01:00
通常知道自己一定輸的答辯都會很無厘頭...原po別意外實際上場你就指稱 外包公司員工依然操作貴公司機具在外觀上足以認為受貴公司管轄監督.雖然沒有"直接"契約關係 但只要有指揮監督權限即足已另外你提出的論點也很好 要是善盡監督管理義務,怎麼可能讓他操作堆高機呢XDDDDDDDDDDD
作者: bossouk386 (JudgeMan)   2015-12-14 23:09:00
對啊 有監督怎麼會讓他開推高機 很無言......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14 23:09:00
被告說法顯有矛盾,該員既然不能操作,就該阻止他阿~簡單操作一下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被告公司操作機具本應注意(廢話)看你要不要找特別法能不能控管風險?(廢話整個公司只有他一個派遣嗎?) 能
作者: XR125 (All day thinkin)   2015-12-14 23:11:00
不要放過這間公司,原po加油!!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14 23:12:00
未注意 (真的開到路上撞到人當然是未注意)
作者: bossouk386 (JudgeMan)   2015-12-14 23:13:00
S大 特別法? 給個關鍵字 小弟 來去做一下功課 感恩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14 23:15:00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堆高機你去看就知道 那公司根本自打臉 根本一堆違法126條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一條就gg
作者: bossouk386 (JudgeMan)   2015-12-14 23:32:00
謝謝s大 我來去看看條紋
作者: YJM1106 (YM)   2015-12-14 23:46:00
去跟勞檢所舉報,人員違規操作肇生事故,給他勞動檢查一下
作者: fumonkey (有點累)   2015-12-14 23:54:00
說真的公司跑不掉,頂多你跟公司求償,公司再和員工求償
作者: schade (可惜啊可惜)   2015-12-15 00:50:00
員工在倉庫啊公司廠區開堆高機,員工是要拿到勞工局還是勞動所或其他政府單位給的執照,才能合法駕駛,這我們每次內稽或客戶來稽核時,都會問會看執照,或許你可以反將他一軍。他說他沒有盡到監督之責,你可以反問他,員工開堆高機不是都要有執照,你怎會沒盡到監督之責…你怎會放任員工去開堆高機,你怎能通過勞工局還是勞檢局的稽核…
作者: antan (你的車有鑲鑽石?)   2015-12-15 10:25:00
員工偷開? 那請貴公司去跟員工求償就好
作者: domago ( )   2015-12-15 12:31:00
刑事案原告是檢察官 民事則是被害者 所以就是你
作者: bossouk386 (JudgeMan)   2015-12-15 15:03:00
了解了 謝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