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行駛時,
因對向車道有車禍
所以我和前車(砂石車)時速都很慢(20-30左右)
相隔距離也不遠
當時和我同向的路邊停車格內
停了一台公所的資源回收車(因車體大,左輪壓在停車線上停車)
然後在砂石車經過時,
回收車司機先開一部分車門(從車縫可看到頭),
等砂石車一經過
司機就趁機開車門跳下車
雖然之後他趕快把門往內拉(他把自己夾在車門跟車中間)
但我經過後還是和他的車門發生擦撞
我的後照鏡就毀損了
鏡子掉下來
需要整個後照鏡換掉
~~~~~~以上是事發經過~~~~~~~~~
現在我們在談賠償問題
他主張,
因為他有先開車縫,
所以不能算是他突然開車門
因此我也要付一部分過失
但我主張,
1.以他原本開車縫距離是不會弄到的
但因為他突然開門跳下車
改變原本我預期保留的距離才會撞到
且車門已超出到我行進的車道內許多
2.另外我的左側就是對向車道
已因前方車禍無法通行整個塞住
對向之車輛也是想等我行經後,切到我的車道通行
所以我的左側並沒有足夠空間再靠左
我的車子沒有保險
而他的是公務車有保險
但因為不想往上報影響考績
所以想私下解決
他提出要把我的車拿去他認識的車廠修
使用非原廠的後照鏡
並由他出錢
但我希望可以把車拿到原廠修
因為擔心日後出問題很麻煩
但他表示原廠太貴無法負擔
於是我提出不然就是他的車出險
讓我直接和保險公司談
但他提出因為我也需要付過失責任
搞不好我跟保險公司談我也需要負擔部分費用
我想請教各位的事
1.請問我這樣真的也要付一部份過失責任嗎?
2.請問我可以堅持回原廠修理嗎?
如果對方堅持拒絕也不出險讓保險公司處理,
我是否只能請他支付他原本估算的修理費,
然後我自認倒霉,去負擔其餘因堅持去原廠修超出的費用(超出大約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