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天晚上在路上停紅燈時
被對方從後方煞車不急追撞(感覺是有喝酒 因為時速大概才40 但到最後一刻才煞)
後來小弟下車查看汽車受損情形時 對方就加速逃逸
雖然我有記下車牌號碼 但是警察來時在三聯單上仍然註明對方車牌與姓名是"不詳"
而我自己的行車紀錄器是沒有拍後面的 但有紀錄我停後燈被對方從後面撞上
隔天後我拿到車禍現在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 畫面中包含我下車察看車輛與
對方加速逃逸的畫面 當然最重要的對方車牌號碼也非常清楚
於是我今天再去警局請警方在三聯單上註明對方車牌
(因為我的汽車業代是跟我說:乙式要賠的話 三聯單上一定要有對方的車牌號碼
否則無法理賠)
警察卻說因為對方沒有到警局說明 三聯單三就算警察寫上對方車牌號碼 對方車主沒簽名
也沒有任何意義 所以他不願意加註對方車牌,僅管我已經給警察看後方提供的清楚畫面
警察也只說他會去找人 但如果警察通知對方到警局做筆錄 對方死都不肯來
警察說他也只能開到一張1000元的罰單
這樣我車子受損只能自行負責,這樣說起來,以後大家出車禍都肇逃不就都沒事了?!
這其中有什麼誤會吧?
ps.我方車上沒任何人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