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裝設行車紀錄器』會罰??(誤會一場)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8-31 20:23:42
※ 引述《iVincenTt (離合器的世界!!)》之銘言:
: 會這樣問是因為逛到交通法則的網頁看到的
: 第十八條之一(汽車所有人之處罰-未裝設行車紀錄器)
: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 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
: 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
: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 原文出處:
: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2029&KWD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24款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
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
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
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
審驗合格之證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1條第1項第18款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應裝設行車紀
錄器;其為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
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
證明。
............................................................
所以法規上所說的行車記錄器是指"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
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用於營業大客車及較大噸數的大貨
車,其樣貌如下連結
http://www.artc.org.tw/chinese/03_service/03_02detail.aspx?pid=1562
一般民間俗稱的行車記錄器,更精確的說法應該是"行車影像記錄器"
作者: Dlareme (:D)   2014-08-31 21:10:00
想成飛機的黑盒子就好了
作者: chengn1 (有幾株深綠可以賣)   2014-08-31 22:17:00
這應該是大貨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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