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
小弟於上週五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
我開的是公司的公務車(自小客) 撞到一台小貨車的屁股以及擦撞一台自小客車的左側.
當場都沒人受傷 所以只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公司於當日就將我開除了(還在試用期內).
現在等於有三台車要我賠償
另一台自小客的車主已跟我談好了.我只要把錢給他.就可以寫和解書.
現在問題是那台貨車
因為那是司機的公司跟租賃公司租的車
所以對口應該是那家租賃公司
可是他們又有保險 所以跟我連絡的是那家保險公司
那最後賠錢之後的和解書.到底是要跟誰簽呢?
是他們的保險公司? 還是那家租賃公司? 還是那位司機的公司?
我要主動聯絡那家保險公司嗎?還是只等他聯絡我就好?
(目前是保險公司有電話及簡訊告訴我修車的地點)
另外想請教的是
我原本公司的車由我送去認識的車廠修理
等到修好後 會請原公司的人來檢查有無問題後 就把車交還他們並簽和解書.
那那家公司可以要求修車場提出"保固"證明嗎?
還是只要當場試車沒問題就算是完成維修呢?
車行老闆是跟我說這種沒有在提保固的
但是昨天回去原公司 他們有提到是不是要給他們一個保固期?
所以想請教各位專家的看法如何 謝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