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rslas2012 (噢~~~啾啾啾-3-)》之銘言:
: 時速110
: 如果我方已保持車距30m(由15改至30,約8台車身
: 雖然法定55米,但應該沒人留這麼長的車距吧
法定安全距離真的是有科學根據,不是亂訂的。
首先,先計算一下當你以時速100km開在高速公路上時,假設前方有突發狀況..
從你"發現狀況"開始起算,到踩剎車,到最後車子"完全煞停",需要多少距離?
一般駕駛人的反應時間 (從發現狀況到踩下剎車踏板的時間) 大約是0.75秒,
時速100km,秒速約28m,也就是反應距離大約=28*0.75= 21m
一般車輛從100km減速至靜止的最短煞車距離大約是 49m
也就是說,從你發現狀況到車輛完全靜止,這中間至少已經走了70m的距離 (21+49=70)
或許有人會說,當前車緊急剎車時,他也還在向前走,所以我還是不會撞到他。
的確,在理想狀況下是這樣沒錯,前車煞停也要向前走49m,而我本來就跟他保持30m,
所以總共還有79m的距離讓我緩衝,足夠了。
可是,很多人可能忽略了一種狀況,那就是"前車追撞了",也就是前車還來不及完全
煞停就已經撞到"前前車"了,這時候可以容許的緩衝距離就變成很小,於是乎,連環
車禍就這樣造成。
經過簡單的數學計算,你還認為保持30m就夠了嗎?
參考資料: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知識庫
http://www.artc.org.tw/chinese/03_service/03_02detail.aspx?pid=839
http://www.artc.org.tw/chinese/03_service/03_02detail.aspx?pid=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