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未採安全措施 害醉駕摔死要賠

作者: missile16b (戰牛酋長)   2014-06-23 07:43:35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4.06.23 03:25 am
胡姓男子2012年底駕車發現前方的林姓機車騎士搖搖晃晃,於是從右側超車,平行時林
撞上他的車尾後摔車不治,雖林酒駕在先,高等法院以他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依過失
致死罪判3月徒刑,桃園地方法院判他賠林的遺孀33萬餘元。
胡姓男子前年底中午駕車行經平鎮市中興路往龍潭方向的外側車道,發現前方的林姓機車
騎士搖晃、不穩,擔心發生碰撞,而從右後方超車。
未料林突然重心不穩,右偏與胡的車發生擦撞,林摔車後送醫不治,抽血檢酒測值高達
1.31毫克。
胡男辯稱,林姓騎士騎在他左前方30公尺的內側車道,查覺到林騎車會飄移,認為危險
,於是往右側閃避,沒想到對方會撞上他的車後左側。
法官說,林姓死者有未注意兩車併行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疏失,但胡明知林
騎車不穩,卻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只略偏右行駛,審酌肇因於林酒駕,以及都未保持安
全間隔,胡應負三成過失責任,民事賠償部分據此判賠33萬餘元。
【2014/06/23 聯合報】@ http://udn.com/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57728.shtml
心得:
天阿~這是怎樣的判決~這是怎樣的法官~警察還不快點取締酒駕阿~保障其它合法用路人的
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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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6-23 07:48:00
被酒駕的撞到還要賠酒駕,天理何在?
作者: Snoopy1111 (Snoopy1111)   2014-06-23 08:20:00
應該是因為右側超車違返交通法規,所以不能認定無過失?
作者: ctx705f (鍵盤小妹)   2014-06-23 08:30:00
不就是為了避免危險才從右邊超 位階沒問題嗎?
作者: shirochan (小白)   2014-06-23 08:36:00
右側超車是哪招?
作者: YCL13 (靜默)   2014-06-23 08:37:00
法官不是說未保持安全間隔了嗎?不是靠近從旁邊切過去即可。因為已明知對方騎不穩還靠近的切過去,這是未採必要作為。
作者: Snoopy1111 (Snoopy1111)   2014-06-23 08:40:00
有點類似像大嬸騎在快車道上,你如果從右側慢車道超車結果她轉回慢車道因而發生擦撞,你也是有過失責任的所以我都寧願在快車道上跟大審一起慢慢龜,龜到她轉彎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6-23 08:54:00
所以判賠原因是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50cm以上? 在路上看到搖搖晃晃的還是閃遠一點,不然倒楣的還是自己。總歸一句話還是要有防禦駕駛觀念。(預測危險進而避開危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3 09:07:00
"超車的必要安全措施"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寫"之前跟其他鄉民筆戰時,一堆人還顧慮喇叭會造成三寶摔車?幹嘛擔心?喇叭聲就是提醒前車後面有車靠近了呀他要是這樣喇叭一按就摔車,那表示機車駕駛人當時已經不適於騎機車在路上,而且身為後車,祭出行車紀錄器更方便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2014-06-23 09:11:00
這種還是慢慢龜在他後面 離越遠越好比較安全
作者: wagwag5566   2014-06-23 12:04:00
所以肇責是7:3 才會只賠33萬 右側超車不為無過這樣
作者: hilterp (人善變人妻 馬上被人騎)   2014-06-23 13:19:00
因為你明知他是危險駕駛卻不閃遠 而要用挑釁的超車
作者: jim03   2014-06-23 14:04:00
證詞說太多不必要說的
作者: arm370x (這年頭不能什麼都三倍速)   2014-06-23 16:58:00
喇叭真的很重要
作者: colakat (露出狐狸尾巴的小貓咪)   2014-06-23 18:14:00
我很想知道,不然應該怎麼辦怎麼開才好
作者: myko   2014-06-23 23:28:00
其實滿有趣的 整個就是被自己口供給婊了 口供說 我就直直騎忽然 碰的一聲 那位先生就自己撞上來了 我也不知道怎麼了警察:酒駕疑似超速 未保持安全距離 陪對方修車費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4-06-24 09:38:00
車主已經注意到他會偏移,代表車主已經有預見會撞到的可能性,違反注意義務,就刑法來看的確有過失,只能說真的是口供太誠實,而對方酒駕在這案子理是肇責問題,並不代表本身不用負酒駕刑責。以上個人為觀點=='
作者: YJM1106 (YM)   2014-06-24 10:34:00
這就是標準的多說多錯
作者: demo1945 (demo)   2014-06-24 23:12:00
不懂法官邏輯
作者: yongx13 (Fenix)   2014-06-25 21:08:00
夠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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