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慘~遇到惡質車商!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2-07 17:23:16
※ 引述《wuyaya ()》之銘言:
: 大家新年快樂!
: 來和各位版友報告整件事情的發展情形啦~
: 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1/15日晚上下班後到花蓮的Subaru經銷商看車
: 當天九點看完車 本欲回家仔細考慮 但在老闆的強力推銷下當場付定
: 回家和家人討論後決定要退訂 仔細看了訂單後才發現此訂單不合規範
: 隔天中午即向老闆表示要退訂遭拒 下午就和總公司反應此事
: 總公司一開始的立場是不想介入 把事情都推給經銷商
: 而經銷商方面的態度則是 「法律怎麼規範我不管 契約我定的就照我走
: 要找消保官隨你去 反正錢我收了就不可能退還!」
: 1/17日我就向消保官申訴 同時寄出存證信函給經銷商和總公司要求依法退款
: 消保官表示會發公文給對方 但現階段是以調解為主 調解不成才會上法院
: 公文和存證信函都送到兩間公司三日後 總公司和經銷商還是一點回應都沒有
: 於是有了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 PO文隔日我再次去電總公司詢問退款事宜
: 並告知花蓮經銷商口出惡言等惡劣態度的情形 詢問意美為何會放任經銷商這樣亂搞
: 一間好公司 不只產品本身好以外 商譽的累積才是最困難的部分 不可不慎
: 總公司則表示 因為花蓮比較遠 所以他們比較難控管 不過這部分他們會加強
: 經過一天的等待 意美總算是有誠意的與我連絡並且鄭重的道歉
: 而經銷商也收起之前跋扈的態度 告知兩天後可以去拿訂金
: 雖然退訂時面露不爽的表情 酸溜溜的說:「你應該記得之前送你的贈品要拿回來吧!」
: (贈品是雨傘跟杯子) 這部分是題外話啦 不過也可以看出這家店做生意的心態就是了
: 但至少定金順利全額拿回 事情也圓滿落幕了!
: 這期間除了感謝版友的支持與鼓勵 我也想把我研究的一點小小心得與版友分享
: 希望以後有遇到這種事情的版友能自保也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 (1).買車下定前千萬要"再三"考慮清楚:
: 畢竟買車動則好幾十萬甚至數百萬都有可能 除非家財萬貫或是中樂透
: 不然大家都是辛苦賺的錢 所以除了自己考慮清楚外 最好與家人朋友討論後再買
: 而賞車試乘時 最好不要帶錢和信用卡去 以免一時衝動
: (2).定車時請詳閱契約:
: 依據消保法第11-1條( http://ppt.cc/g2T5 )、第17條( http://ppt.cc/Ld8E )
: 以及行政院公告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http://ppt.cc/dDwU )所示: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前,應有三日審閱期間。"
: 因此除非你三天前就看過契約 不然看車當天簽的訂單依法三日內可主張該契約無效
: (3).再來就是仔細的看看車商給的契約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例如售出後不保固之類的
: 基本上消保法第17條的意思就是買賣汽車(特定行業)時 不管車商定的契約如何
: 都要根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範走 可以不使用公告範本簽定
: 但是該記載的內容以及不該記載的內容都要遵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 另外這邊說明一下消保法跟民法的關係
: 民法第249條( http://ppt.cc/TcWk )之二
: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意思就是買方因故單方面要退訂的話 錢是拿不回來的 但這條跟消保法有牴觸的部分
: 依據消保法第1條及第2條( http://ppt.cc/S6wo ):
: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 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消保法為民法之特別法,不足之部分方由民法補充之。
: 違反消保法致契約無效其所述民法條例不予採計,若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所以如果買方是一般消費者 不是經銷商或中盤商 就要先走消保法再來才是民法
: 以上如果都沒問題了 那就抱著愉悅的心情等著開新車上路吧 ^^
恭喜拿回訂金
但是你的法律認知是錯誤的,為了避免誤導其他版友,所以訂正一下
有關汽車買賣範本是行政院提供給買賣雙方的參考
本身並沒有法律效率
愛遵守不愛遵守並不會造成契約的效力問題
舉例來說,所以車商的契約和範本長的不一樣,不代表所以人買車契約都無效
但是應訂立和不應訂立事項則是具有法律效力
不遵守則可能有契約無效的問題
在你的例子裡面
雖然契約範本有規定三天契約閱覽期
但是應訂立和不應訂立事項卻沒有閱覽期規定
因此依照有法律效力的應訂立和不應訂立事項的規定
並不會造成契約無效的問題
這次車商願意退錢
不代表上法院後法官會認為應該退錢
版友們買新車仍然不可以衝動
作者: carll0305 (carl)   2014-02-07 17:33:00
痾…有白話文版本嗎XD ?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4-02-07 17:40:00
就是你簽的那張才算數
作者: agnme2 (基督是我滿足)   2014-02-07 17:49:00
本來就是啊 範本沒有拘束力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02-07 17:53:00
白話就是不要拿著雞毛當令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02-07 17:54:00
拘束力,「買賣契約範本」沒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2-07 18:37:00
除了法令規定的事項以外,其他應該都屬於 行政指導
作者: iamspy (寧)   2014-02-07 18:51:00
那消保法主張的審閱期底有沒有效力啊
作者: nqj (黑貓)   2014-02-07 21:41:00
不一定,看法官認定,法官認為以定型化為準也有可能
作者: chair209   2014-02-07 21:58:00
所以三天審閱期到底有沒有法律保證?聽你這樣講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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