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慘~遇到惡質車商!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1-21 15:27:05
※ 引述《wuyaya ()》之銘言:
: 為了離開那裡加上朋友也覺得老闆開的價格也滿優惠的,就衝動付了訂金五萬元。
: 隔日經過與家人討論這台車後續的保養維護後,我們決定退掉這台車。
: 在退車之前我有先做了退訂的一些功課,才發現事情大條了!!
: 原來昨天簽訂的訂購合約書賣方把「審閱期三天」的字樣用立可白塗掉了
: 但仔細研究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經濟部87年6月17日經(87)商字第87014523函公告
: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現其實我們有審閱期3天的權利
: 而且在3天內取消訂車,賣方應退還全部訂金。
話說我剛剛找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找不到你說的審閱期3天的規定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306E238316B5F61E&s=A58F66C4C4740A3E
不過我又找了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2就是你說的審閱期
換句話說你根本沒有三天審閱期,是你把中古車定型化契約搞成新車定型化契約了
作者: xiphi (GWCat)   2014-01-21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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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定型化契約範本的縮網址
作者: kangta2030 (ta)   2014-01-21 15:41:00
樓上的才是對的
作者: Js1233 (尸ㄒㄒ你真是雜碎)   2014-01-21 15:42:00
不過這份中古車寫的審閱期也不得少於2日喔!況且最原PO的
作者: Js1233 (尸ㄒㄒ你真是雜碎)   2014-01-21 15:43:00
車其實是「新車」,只是很多人看錯以為是中古車
作者: OHOH7 (7!)   2014-01-21 15:49:00
重點應該是消保法第17條前兩款(http://goo.gl/CcV3y)
作者: OHOH7 (7!)   2014-01-21 15:51:00
所以要看的應該是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非行政院的整個契約範本吧?
作者: simonho (虎斑貓養的蛙)   2014-01-21 16:08:00
小弟手邊的本田訂車合約有這個三天選項 但也沒用到
作者: simonho (虎斑貓養的蛙)   2014-01-21 16:09:00
這部分有特別問業代 他說為了加速交車 通常不打勾
作者: simonho (虎斑貓養的蛙)   2014-01-21 16:12:00
三天審閱期選項
作者: tachikoma (塔奇庫馬)   2014-01-21 16:32:00
為加速交車(X) 為免羊跑走(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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