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汽車理賠疑問

作者: klowa (klowa)   2013-11-28 22:10:09
※ 引述《zero00260 (|~*璋*~|)》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汽車理賠疑問
: 小弟請修車廠估價修理費用需要47000左右(包含零件跟工資烤漆約各佔一半)
:
: 可是小弟的車是福特 Liyata車齡已經超過15年
:
: 所以對方的保險公司說只願意賠汽車的殘值17000
:
: 不然就報廢價格算給我
:
: 還請板上的大大們提供意見>"<!!!
:
: 感謝大家幫忙Q_Q!!
:
: → Snoopy1111:沒記錯的話,一般對方都會引民法215條來賠償殘值 11/28 17:28
: → Snoopy1111:所以不會賠超過殘值的理賠金 11/28 17:29
: 推 Atima:那你就訴請恢復原狀 不然要他弄台同年份的給你 11/28 17:32
: → Atima:215條乃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你的如果可修 11/28 17:33
: → Atima:那就可以說不適用215條 別被撞還要虧錢 11/28 17:33
: → maniaque:訴請恢復原狀,就得忍受不能自己修的 11/28 18:08
: → maniaque:換言之,求償標的【不是錢】,而是【物的復舊】 11/28 18:08
: → maniaque:基本上零件殘值=0 ,工資全賠應該沒問題.... 11/28 18:09
: → maniaque:反正走恢復原狀,保險公司一看知道你目標就是要一輛車... 11/28 18:09
: → maniaque:最後大概會認栽,但這過程不是那麼好熬就是了... 11/28 18:09
: → maniaque:所以大概要以213條1項為求償依據,訴諸恢復原狀.... 11/28 18:12
: → maniaque:若你走213條2項,那就有零件折價的情況... 11/28 18:12
: → maniaque:而恢復原狀,你無法要求對方以新品零件來修復..... 11/28 18:1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200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五)系爭車輛修理費用178,750元及拖吊費4,200元: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嚴重,經拖吊至修車廠支
出拖吊費4,200 元,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拖吊費收據
為證,經核無誤,自為准許。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8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
法計算。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應折舊369/1000,依上開標準計算之折舊額已逾原額之
9/10,按採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
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規定。系
爭車輛為民國87年4 月出廠,有系爭車輛之新領牌照登記書
影本在卷可稽,系爭車輛已超過耐用年限,其殘值為9/10,
原告稱該車輛新購時約65萬元,則其殘值應為6萬5千元。按
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
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另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而所謂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係指
回復原狀需時過長、需費過鉅或難得預期之結果之情形而言
(84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系爭車輛價值
僅6萬5千元,而原告請求之修理費高達178,750 元,應屬回
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故原告所受之車輛損壞之損失,應以6
萬5千元為限。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研究很久,還是沒辦法上色,
簡單講,實務的想法就是最後那六行。
所以有網友說可以請求回復原狀,
但215就是指「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有這樣的情形下,
是沒有辦法請求回復原狀的,
實務上認為你所受的損害最大值,就是車輛的殘值,
如果修理費超過殘值,那就是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有錯請指正。
作者: cashliu (QQ)   2012-01-28 22:16:00
所以原PO還是談回復原狀較為有利,論殘值總是吃虧...
作者: bgrich (bgrich)   2012-01-28 22:34:00
所以其實現在中古車都賣太貴了,應該以法院認証的殘值來賣
作者: bgrich (bgrich)   2012-01-28 22:36:00
這樣消費者要買中古車也不用擔心跑到台中被黑
作者: alexxlee (今天也要好好的哦)   2012-01-28 22:53:00
問題是出在自小客車的耐用年限
作者: cashliu (QQ)   2012-01-29 04:30:00
沒有質疑你的意思,純論法是原po吃虧,所以才說是「談」
作者: cashliu (QQ)   2012-01-29 04:32:00
家人有過類似經驗維修費>殘值,最後和保險談到更高額
作者: colan8 (′◎ω●‵)   2012-01-29 05:29:00
總之.......修車廠最賺 ( ′_>`)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37:00
本案是請求修理費,而不是復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38:00
而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是把車子當作使用的資產來看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40:00
這個判決,應該是今年的新聞吧....總之,若講到求償金額,那就是一翻兩瞪眼,要算折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2-01-29 11:42:00
若法院判被告應負恢復原狀的責任,那就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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