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新聞報導說到華山分屍案的嫌犯判無期徒刑定讞,
也有提到嫌犯打算要出書賺錢。
很多人是覺得很憤慨不平的,憑甚麼兇手可以犯罪之後還能出書名利雙收呢?
當時我剛好跟一個支持廢死的朋友在討論,
那位廢死朋友就說:那就禁止他出書就好啦!
嗯,首先法律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再者立法技術上也很難去規範。
之前日本已經有發生過類似的事,就是《絕歌:日本神戶連續兒童殺傷事件》。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還寫了導讀文章。
我自己因為上過李茂生老師的課,他在課堂上也有提過這事件,大意就是說該少年
是一個鑰匙兒童乏人關心,就欺負比自己更弱小的對象,從動物到小小孩越搞越大。
結論就是造成他這樣的行為社會也有責任,所以社會要反思,不能僅以死刑了事。
另外就是,如果兇嫌真的出書而且賣錢了,這些收益也可能賠給家屬。
但不知道家屬會不會接受,華山案的被害人家屬應該是不會啦,其他不一定。
所以想和大家討論,關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出書這件事,大家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