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作者: rex472002 (阿旗)   2014-09-04 18:53:33
圖文網誌版: http://rex-mydesign.blogspot.tw/
曾有一段時間我很喜歡開快車,也收到不少罰單。印象中一次凌晨從彰化鹿港一路飆回台
北,只花了不到一個半小時。當然事後也收到了公路局寄來的大禮。想想當時之所以開快
車而不在乎罰單,背後正是根基於自由市場的原則: 在一定的法律條文之下,我已付出了
超速的代價。超速罰單正是我和政府機構之間的自願交易,我們兩造雙方進行買賣,雙方
各取所需(公路局需要錢去修橋鋪路,而我則想省時間)。只要沒害到別人,交易又對雙方
有利,對社會整體福祉當然有增無減。
這樣的情形一直持續到去年十月,情景換成了美國西部大峽谷,車子換成了雪佛蘭SUV。
當時我們正從拉斯維加斯要趕回洛杉機的路上,同樣的時速開在猶他州一望無際的公路平
原上,顯得格外舒坦。只是當時儀錶板上的指針已被我當成公里在開(事實上顯示的是英
哩。1英哩等於1.609公里,時速110英哩約莫等於時速177公里)。果不其然,當我們正享
受著沿途大峽谷壯麗的風光和美妙音樂時,周圍響起了警笛聲。
這次的經驗讓我印象深刻的倒不是罰單的份量,而是公路警察在開給我們罰單時,依據的
法約條款。當地警察一但發現你超速或有任何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便會開始拍照錄影,
同時使用測速槍做記錄。一定要到罪證確鑿後才會開單(當然這些行為極其隱密)。被警察
攔下後,他們會先宣讀條文,表明你有上訴或是不同意此項判罰的權利,並要你簽名。在
罰款的部份,明確的規範了超速多少英哩需繳多少罰金。值得一提的是,超速達一定上限
,就不再是罰錢就能了事的了,以外國人來說,必須背付著護照被扣壓、人被拘留的風險
。警察解釋道,如此嚴重的超速,已達觸犯刑法的範圍。影響的不在是自身駕駛的安危,
還有其它用路人的安全。
回到台灣後,生活了一段時間,仍然有不少機會領到罰單。下快速道路時降速不及、停車
壓到斑馬線上、在標示不清的地方逆向行駛…。在本書第六章「羅爾斯的自由主義」中提
到,我們大多數人都沒有簽過什麼社會契約。這樣,人民憑什麼有義務要遵守法律?又憑
什麼能說,政府是立基於人民的同意?
或許很多人會說,正因為我們享受過來自於政府的好處,諸如造橋鋪路,安全的飲用水和
義務教育,所以即使只是上公路,就是心照不宣的承認法律。但默默的承認和內心真正的
同意,很難想像在道德上有同樣的意義。就像我同意需要交通法規來保障用路人的安全,
但我可不同意環中路右轉的速限在不同區段被改的亂七八糟。
這樣的思辨一直持續到一天晚上,約莫十點,車子行駛在快速道路上。過沒多久,後方一
台閃著遠頭燈的小客車開始緊貼著我的後方,在約莫五公尺不到的距離我們就這樣彼此挨
著。看看速限表,我的速度已達超速的邊緣。想想可能是占據了內車道,於是打了方向燈
變換了車道。過沒多久,又另一輛小客車不顧行車距離緊貼著我的車子。在缺乏路燈照明
的路段,這樣的跟車著實危險。有那麼一瞬間我想著如果這時剎車一踩,後方那個閃著刺
眼遠頭燈的傢伙肯定完蛋。
那天回家的路上,有關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思考一直不斷的在我腦海中盤旋。試想在熱鬧
的環中路你會遵守禁示闖紅燈的號誌,但如果同樣的情形搬到凌晨三點四下無人的鄉間小
路上呢?
「沒人可以強迫我幸福地去配合他人的福祉觀,人人皆可憑自認合適的方式去追求幸福,
只要不侵犯到他人的自由。」 康德《論俗語「理論或許為真,實際卻不可行」》
本書的副標題為: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正如同作者所說: 「政治哲學是不
可能把種種歧見一口氣做個解決的,但它卻能為辯論付予內涵,並為吾等民主公民所面臨
的種種選項帶來清楚的條理。」
2009年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在哈佛大學的講堂上公開這門講演,一度引起轟動。寫
成書後更增添邏輯上的完整度。閱讀本書建議從頭到尾按部就班來,正因為這堂課在哈佛
是全學期的24堂課,其中圍繞「正義」這個主題的思辨並不是這麼容易就了解的。我一共
讀了兩次,直到第二次放慢速度,才能慢慢玩味其中所要表達的箇中之意。
在這裡可以找到2009年哈佛透過全國公共電視播出課程的版本,共十二集,每集55分鐘,
並以加上中文字幕。建議可以先看過書再看影片。
同時,哈佛也為這堂課專設網站 ,有為每一集提供討論指南,提供教學者與讀書會使用
作者: socceror (隱藏人物)   2014-09-05 21:45:00
推一個,這本我還沒看完。
作者: chchwy (mat)   2014-09-07 01:28:00
推 我也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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