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YIHS (((())))
2025-09-07 10:24:40先撇除"沒違規為甚麼不提供"的奇妙想法,純粹法規探討
如題,
今早在社團看到車禍影片時,下面有留言分享,
"車禍當事人可拒絕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
但仔細查了一下發現110年內政部有修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2 條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
,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上面的行車資料記錄設備應該是大家認知的行車紀錄器,
這樣看下來是不是其實不能拒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