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問關於最高行政法院的測速照相距離判決

作者: kekeheart (熊熊忘記)   2022-03-17 20:08:28
先貼上我看到的資料內容
https://bit.ly/3CThFRZ
獨家》測速照相距離判罰標準不同調 罰單罕見請最高行政法院定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法律規定測速須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
標示」,一般人都認為是標誌與測速器的距離,事實上交通部函釋的是「警示牌設置位置」
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交通判決原以高等法院為終審,但因這項交通判決法
官不同調,一張罰單罕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台東市最南端的知本段台11線176公里處一個測速點,速限70公里,有2位駕駛人分別因超速
,經警方以雷達測速拍照開罰,高雄地方法院以警告標示與測速器距離不在「100公尺至300
公尺間」,撤銷罰單;另件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則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
發生地點」在法定距離,判決裁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於去年8月底被判撤銷1400元的超速罰單,高雄市交通局不服提上訴,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全台各地交通判決對這類距離標準的認定岐異,日前將此案裁定移送最
高行政法院,請求統一見解。
鍾姓騎士於109年9月18日在台11線176公里處超速,被台東分局員警當場舉發。鍾某不服重
返舉發地點實測,警示牌設置位置至舉發機關設置位置為438.4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
0公尺間之規定;高市交通局則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釋辯駁,「
明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機車
被拍照位置與警告牌間之距離為193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釋。
林姓男子駕自小客時速逾130公里,當場被舉發開出8000元罰單,他舉證標誌與警方測速器
距離660公尺,不符法定距離,高雄市交通局則說標示與違規行為距離200公尺,符合法定距
離。高雄地方法院採認前者,判決撤銷罰單。
游姓女子在速限為60公里之「台9線389.3公里處」超速18公里,收到1600元罰單,她主張取
締標誌與警方非固定或測速設置地點已逾386公尺,明顯與法規不符。台東大武警分局則指
「告示牌」至「違規行為發生地點」相距177.5公尺,符合法規。台東地方法院採認後者,
判該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的判決最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接到高雄市交通局的上訴後,認為一般道
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其所稱「須明顯標示之」之距離應如何計算,為終審
法院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已有分岐,甚至同法院
不同裁判間之見解也有分歧,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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