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admanjia (路人甲)》之銘言:
: 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裡面的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
: 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來裁罰明明有戴安全帽, 卻在帽子上加裝3C產品
: 是意圖讓公務員登載不實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到行政訴訟的時候看法官怎麼判阿, 滿好奇的
: 我安全帽上還裝了前後兩隻呢 顆顆
重點是「依規定戴安全帽」而非「戴安全帽」,整句不能割裂來看
舉例來說
騎車戴「工地安全帽」可開罰,就是有戴但未依規定
頤帶未扣可開罰,也是有戴但未依規定
總結來說
未依規定配戴或戴了不符規定的安全帽
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至於法院會不會以此函釋作為認定標準
就看承審法官接不接地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