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因為是跟機車有關的事務 想說來這裡請教大家
我住在社區大樓(自購自住)
地下室有一個機車停車位跟一個汽車停車位
最近因為短時間內沒有要使用機車的緣故
所以去辦理了繳銷牌照(非報廢)
所以現在的狀況是
我的機車沒有車牌 但停在我自己的機車停車格中
約莫過了兩週之後,管委會突然通知
要求我兩天內要把機車牽走???因為沒牌??
但我沒有要報銷機車 我只是繳銷牌照而已
聽到這個要求覺得很不合理,原因有二
1. 機車格本來就是一戶一個,當初跟汽車位一起購買的,我停一台無牌車在格內不行嗎
?
2. 只是繳銷牌照沒有要報廢、仍須停車的人,應該沒道理被要求把車牽走吧?
想問問版友的看法
或是有沒有人遇過類似的問題
求幫助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