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如下
4/29早上到A地點辦事 車停路邊機車停車格
要離開去牽車時發現車好像被動過但沒特別注意
後來又去了B地點結束後牽車準備上班時仔細檢查發現好像被撞過
但是要趕上班所以就沒有先報警或做其他處理
晚上下班後前往事發地附近分局報案但員警請我直接到事發地報案
後來打110員警到場處理也調了附近大樓監視器
是一台機車與公車擦撞後機車掃到路邊車格的車(我是第一台)
結果兩邊下車把車扶正後就走了
後來回交通隊調路邊公有監視器有拍到公車車號但沒拍到機車車號
做完筆錄後拿了聯單就回家 隔幾天有先去車行拿估價單
同時也有打給保險公司不過無人傷亡我又忘記保車體險所以保險沒辦法處理
後來就忘了這件事這周才想到查了一下聯單號應該早就結案了
(我原本以為結案交通隊會通知就沒特別注意...)
上網申請交通事故資料今天拿到初判表現場圖現場照
公車行車紀錄器有拍到那台機車車號有找到人
我方、公車無肇責 對方機車未注意前車、無照、肇逃
領資料的承辦說要我找當初交通隊處理員警
想問一下接下來我應該是要找原承辦去找肇事者拿估價單談和解或調解吧?
還是有其他建議的處理方式?
另外當下沒有報案是否會影響後續求償?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