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多月前檢舉了一件同車道右側超車今天被退案了
退案理由如圖:https://imgur.com/mYpFjy9
事發的行車紀錄器如下:
https://youtu.be/hUT2Uy85oig
https://youtu.be/h2EJVVj_5f4
分別為前後鏡頭的片段,但送件時只有附上前鏡頭影片
依照事發影像本來是推測應該是有符合右側超車違規定義的
本人並非檢舉達人,也很懶惰,只有自己認為很危險的違規才會花時間剪片送件
6月至今也才送過4件而已
雖然行人沒有走行人穿越道,但我已經擋下並揮手示意他通過
該車卻從右側行人面前刷卡過去,實在是很危險,也因此才會檢舉
想請教各位,承辦員警給的理由是否合理:
「非汽車超越汽車,安全距離未有明確定義,違規事實尚有爭議,不予舉發」
個人是覺得有點奇怪,被超車的非汽車就不構成違規的話
那四輪路上遇到兩輪是否愛怎麼超就怎麼超?
安全距離沒有明確定義這句更讓人不解,那不就等於法規裡面的安全距離只是寫爽的嗎
因此想請教大家,承辦員警在右側超車違規的實務判定上是否都是依照這個標準?
如果是的話我也就認了,如果不是的話,本案是否有申訴空間?
懇請板友們不吝指教,謝謝大家